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8-29 14:29:39 IP:118.167.66.***
某社區管委會因疏於改善社區排水,導致散發惡臭,社區住戶不堪長期薰擾憤而提告。
住戶主張,經稽查人員巡查後開單告發,認定社區裡確時存有惡臭,但社區管委會接獲反映後,卻無任何具體改善,即使家中盡力除臭,仍無法完全除去臭味,因此長期下來身心俱疲。
管委會則主張,惡臭係為個人主觀感覺,並表示管委會接手管理社區後,對化糞池等設備皆未有變動,亦與環保公司努力改善,並無怠惰,故認為此臭與管委會無關。
根據法院調查後表示,此惡臭係因為化糞槽溢流水流入放流池,併入生活廢水,導致排水溝常有惡臭。法院一審判管委會須賠償控訴的住戶共7萬5千多元,管委會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認為,管委會疏於對社區排放水之惡臭加以改善,其並負有把關職責,導致住戶的健康權遭侵害,遭受惡臭達8個多月之久,痛苦不難想見,因此駁回管委會之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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