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8-29 13:59:21 IP:118.167.66.***
某住在公寓一樓的陳先生,自家浴室天花板因樓上滲、漏水,導致牆壁脫漆並產生壁癌,多次請樓上屋主處理,但對方卻一再推託,表示可能是公共管線問題,又以最近雨多、氣候潮濕等理由,不適合處理,延宕近三個月,導致漏水情況越來越嚴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中各專有部分,或是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及維護,應屬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人的責任,若疏於修繕、管理、維護,以致於侵害到其他鄰居的權益,將負法律責任。
如住戶家中漏水情況已確定為樓上鄰居對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疏於管理、修繕,以致於樓下住戶家中脫漆造成壁癌,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樓上鄰居求償相關損失。
若樓上鄰居百般推拖、不肯負責,樓下住戶可先自行蒐證漏水情況,並先行找廠商修繕自家漏水狀況,事後再檢具書面修繕費用等資料,向樓上屋主請求給付修繕費用。
此外,修繕過程中,如有必要進入或使用鄰居之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樓上鄰居不得拒絕其進入住宅,若對方拒絕,可透過聲請調解的方式,或到法院直接起訴,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鄰居開門配合修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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