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6-21 15:28:08 IP:125.225.1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大樓(廈)以管委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屋頂、外牆、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提供非住戶之人停車使用並收費,此費用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管委會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單位,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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