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6-21 15:22:07 IP:125.225.131.***
日前經勞工局調查後發現,部份企業有主動解僱懷孕婦女等違法情事,企業分別將懷孕員工請產假期間,檢視先前工作表現,而以其不適任為由資遣;及以懷孕員工業績下滑與開錯發票為由,而予以資遣,並未對於懷孕員工之不適任情事,行使告誡、輔導等管理方式。這2家事業單位因皆無法就差別待遇的非性別因素提出合理舉證,故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第38條之1及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裁罰。
勞工局表示,如認定事業單位因性別歧視解僱懷孕婦女,最高可罰50萬,呼籲企業重視兩性平等。
員工若表現不佳,對於所擔任工作確時無法勝任者,雇主應從員工客觀上能力、品行、學識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而給予員工合理之改善期間。若仍無法改善,方能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另,針對妊娠期間的在職婦女,雇主必須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性別保護」的精神,給予相當指導、改善的機會,千萬不可因懷孕員工表現不佳而恣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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