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3-27 12:43:52 IP:61.228.123.***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近來接獲不少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電話詢問今年婦幼節及清明節如何休假。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今年4月3日為婦幼節、4月4日為民族掃墓節,這2天均屬勞基法所規定之國定假日,惟因各事業單位工時排班方式不同,勞工局特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參考:
一、實施隔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達84小時】:
事業單位於4月3日及4月4日應給勞工放假,薪資照給;若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但經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
二、實施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
事業單位年度行事曆係依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且排定4月4日清明節休假,並已事先勞資協商約定將4月3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則調移後4月3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另行補假或加倍發給工資之問題。
三、若事業單位採輪排休制度,而將4月3日及4月4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該日即屬於一般工作日,無須給假或加倍給薪。
勞工局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相關調移或補休應提早公告並使勞工明確可知,避免產生爭議,且不論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適用。又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月薪18,780元,時薪103元,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勞工局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