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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宣導文章二則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1-06 15:57:34 IP:61.228.123.***
外送月子餐總體檢-為媽媽的健康及權益把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及財政部相關人員針對32家外送月子餐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食品安全及衛生進行檢驗及查核,結果發現當歸之總重金屬含量、砷含量及杜仲之單一重金屬(砷、鉛、鎘)含量,均符合我國目前相關限量標準,酒類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規定;惟業者之作業環境皆有待加強,而業者除收取高額訂金外,與消費者所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亦有許多顯失公平之處。

按國人向有調理產婦健康之傳統,惟因生活形態改變,無法自行烹調而改向專業廠商訂購產後護理餐飲(即「月子餐」)者日多,行政院消保會針對7直轄市、縣(市)32家業者,除查核廚房作業環境外,同時委託經衛生署認證之實驗室—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其使用之酒類、月子水及中藥材(當歸、杜仲),並就業者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合理進行瞭解。

謹就本次查核及檢驗結果說明如下:
一、已建議衛生署針對婦女調理保健用品中所使用中藥材之相關重金屬限量標準進行檢討,並研議有無修正之必要:本次當歸及杜仲之檢驗結果雖均符合我國所訂之重金屬限量標準,惟鑒於國人向有以中藥材養身進補之傳統,尤其產婦於坐月子期間更大量於月子餐中食用中藥材予以調養,與一般少量服用中藥之情形究屬不同,已建議衛生署針對婦女調理保健用品中所使用中藥材之相關重金屬限量標準進行檢討,並研議有無修正之必要。
二、已建議財政部與衛生署將月子水納入聯合稽查項目,加強管理:使用酒類之業者中,88.46%係使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抽驗12件酒類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抽驗9件月子水中,4件酒精度與標示不符[1],占44.44%。[2]為避免不肖業者有逃避酒類稅捐或生產劣質食品之情形[3],已建議財政部與衛生署將月子水納入聯合稽查項目,加強管理。
三、已請衛生署盡快將業者之作業場所全面納入管理,並加強輔導、定期查核:
按食品業者均應符合衛生署發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惟本次實地查核業者作業場所時仍發現不少缺失[4],其中更發現有1業者因現場作業空間不足,將廚房器具及食材冷凍櫃置於廁所[5]、2作業現場出現蟑螂或老鼠籠[6]、3用發霉之食材烹調[7]等離譜情形,已請衛生署盡快將業者之作業場所全面納入管理,並加強輔導、定期查核。
四、已請衛生署檢討現行民間可自行授予之HACCP認證之機制,並輔導業者正確使用「中央廚房」名詞:鑒於產婦因無法實地參觀業者廚房,僅能從業者之網頁或DM判斷外送月子餐之衛生情形,而本次發現業者多有宣稱其為中央廚房或已取得HACCP認證等,但實際上卻良莠不齊,已請衛生署檢討現行民間可自行授予之HACCP認證之機制,並輔導業者正確使用「中央廚房」名詞,俾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五、有關業者預先製作並以活動蓋或膠膜包裝或封裝後置於冷 凍庫長期保存之外送飲品或食品,已請衛生署儘速輔導業者於前揭商品標示相關重要事項(如品名、製造日期及製造廠商等):因產婦與業者訂購之外送月子餐具有其特殊性[8],鑒於業者預先製作並以活動蓋或膠膜包裝或封裝後置於冷凍庫長期保存之外送飲品或食品,其本質與一般市售「冷凍食品」相近,因該等食品既屬月子餐業者預先大量製作後予以冷凍保存,再以宅配方式由產婦自行微波加熱食用,實際上產婦並無法確知當日宅配送達之冷凍月子餐之真正製造日期。故已請衛生署儘速輔導業者於前揭商品標示相關重要事項(如品名、製造日期及製造廠商等)。
六、已請衛生署將就訂購外送月子餐一節研議是否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契約範本:目前業者自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五花八門,亦不乏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規定[9],為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衛生署將就訂購外送月子餐一節研議是否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契約範本。
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消費者訂購外送月子餐時,除要求業者提供產品試吃外,亦宜要求業者提供參觀作業環境,俾作為選購時之重要參考。

行政院消保會同時提醒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務必特別注意有關退餐時之手續費、訂金及贈品返還等相關規定,並盡量於當餐將月子餐食用完畢,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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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酒精度超過0.5%。
[2] 依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如酒精度超過0.5%者,已屬酒類,其製造販賣等相關事宜,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如酒精度在0.5%以下者,則屬食品,應適用食品衛生相關管理法規。
[3] 如複驗後確認其酒精度超過0.5%,如該2業者為合法菸酒製造業者,則應負逃漏稅捐責任;如為非法菸酒製造業者,則屬產製私劣酒,財政部可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罰鍰。
[4]如1冷凍庫(櫃)、冷藏庫(櫃)之溫度不足、甚至無法辨識溫度、2砧板髒污或發霉、3冰箱內散裝之食材或成品未予覆蓋、4食材或成品未離地存放、5生熟食未區隔存放、甚至與抹布等清潔用品混合放置、6垃圾桶未加蓋等。
[5] 新北市之「喜樂保母」(喜樂有機廚房有限公司)。
[6] 新竹市之「幸福坐月子外送」(幸福月子餐外送)、臺南市之「馨禾馨月子餐」。
[7] 新北市之「寶媽月子餐」(汐止店)。
[8] 與消費者訂購一般餐點之最大不同處在於,月子餐之餐點數多(1日6餐)且時間長(通常持續30-40天)。
[9]如1要求消費者退訂時須依原價買回贈品,但事先未明言該贈品價值,事後由業者自行喊價,2消費者簽約後如擬解約,縱完全未開始供餐,消費者仍須支付高額手續費、違約金或遭扣留訂金,3消費者預繳高額訂金,但並無任何保障,一旦業者倒閉,消費者將血本無歸等。


喜好參加國內團旅遊的消費者有福了!

國內旅遊已成為近來國人參團旅遊的新選擇,為提供參加國內團體旅遊消費者更周延的消費權益,交通部(觀光局)研修提出「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審議。前揭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95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待交通部公告後,將有助於業者與消費者間之責任歸屬更趨具體明確。

本修正草案係參酌民法旅遊篇、消費者保護法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為條文之新增或修正,主要重點包括:
一、增列出發前因可歸責於旅行業致無法成行或旅客任意解約之賠償級距
在旅展購買旅遊商品,已是國人常見的消費習慣,惟如果所購買的團體旅遊商品,其出發日離購買日尚有相當之期間,例如消費者如於11月11日至14日參加台北國際旅展時,購買明(101)年2月於二二八連假出發的國內旅遊團,惟於12月初發現屆時恐無法如期參團出發,擬與旅行業解除契約,因提出解約之表示,距離出團時間尚有2個月以上時間,屬極早即通知旅行業解除契約,對旅行業尚不致造成相當之損害;相對地,如旅行業也即早將無法出團的訊息,通知消費者,並解除契約者,因上述二種情形均是即早通知解約,對雙方權益之影響較為輕微,故於「出發前因可歸責於旅行業致無法成行或旅客任意解約之賠償級距」,由現行之5級修正為6級,增列「通知於出發日前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5」級距。
二、對於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發生旅行業無法出團,或行程中須為變更行程情形之責任
(一)如係在出發前,旅遊地區發生地震、風災致道路、擬前往之旅遊地區嚴重受損、封山等無法如期出團的情形時,具體明定「消費者或旅行業任何一方得解除旅遊契約」及「旅行業並應提出已代繳之規費或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來衡平雙方之契約責任。
(二)如係在旅遊行程進行中,某旅遊地區發生地震、風災致道路中斷,無法繼續前進時,此時,旅行業為顧及全團人員之安全,需變更後續之旅遊內容時,則參酌民法第514條之5規定,明文規定旅行業因變更旅遊內容,如有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如有減少費用,則應退團予旅客。
三、出發前,如擬前往之旅遊地區發生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之解除契約
出發前,如擬前往之旅遊地區發生颱風來襲,旅遊景點雖無恙,惟前往之道路坍方,來往車輛行駛困難,消費者或業者一方擔心倘如期參(出)團,到該旅遊地點,恐對其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會受到影響、損害,而不想參(出)團時,得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契約。但解除之ㄧ方,應另按旅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之金額補償他方,以提供較任意解約更符人性的解約機會。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待交通部公告施行後,將可提供喜好國內團體旅遊的消費者,更周延的權益保障,也可促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更趨於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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