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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服務須知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2-01-03 18:09:44 IP:61.228.121.***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須知」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社會福利,因應身心障礙者就醫、就學、就業或其他之需求,提供小型復康巴士交通運輸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中度失能:係指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二條所稱之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係指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重度失能。
(四)低收入戶:係指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之低收入戶。

三、本服務之服務對象如下:
(一)第一類,設籍且居住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可乘坐輪椅之植物人。
3、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下列人士:
(1)中度以上肢體障礙者或含中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2)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4、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重度失能之下列人士:
(1)六十五歲以上者。
(2)五十五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3)五十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類,設籍且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2、經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通過為中度失能之下列人士:
(1)六十五歲以上者。
(2)五十五歲以上之山地原住民。
(3)五十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三)第三類,其他非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重度以上之肢體障礙、視覺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具有醫生開具需乘坐輪椅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四、本服務之服務項目如下:
(一)就醫、就學及就業。
(二)至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作評估。
(三)至新北市身心障礙勞工職業輔導評量中心進行職業評量。
(四)假日參加法定投票、民族掃墓活動。
(五)經本府交通局專案核准配合之公益活動。
(六)其他。

五、本服務之訂車方式如下:
(一)預約訂車:
1、除於用車日前三日至前一日預約者外,本訂車方式限於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服務項目。
2、第三點所定之服務對象,第一類得於前七日起、第二類得於前五日起、第三類得2於前三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於服務時間內向營運中心訂車。
(二)臨時訂車:有臨時訂車之需求時,得於用車當日服務時間內,於用車前二個小時,向營運中心訂車。
(三)第一類及第二類服務對象,每人每日僅可預約來回各一趟次,營運中心並得安排共乘。
(四)如需更改或取消,預約訂車須於用車日前,臨時訂車須於用車前,向營運中心提出申請,並以第十一點方式處理。
(五)服務對象須於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如逾十分鐘仍未抵達約定乘車地點時,則以無故違約處理,營運中心得逕予停派。
(六)每星期五,第一類服務對象得預約訂下週星期六、星期日趟次。

六、本服務之服務範圍:
(一)以本市、臺北市、基隆市及桃園縣轄內為服務範圍。
(二)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起點與終點須有一端位於本市轄內。
(三)非設籍本市之服務對象,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起點須位於本市轄內。

七、本服務之服務費用:
(一)以本府核定之計程車費率乘以三分之一計價,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安排共乘者,其費率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六計價。
(二)服務對象如係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時,享有每月八趟次免費。
(三)行駛高速公路路段者,其通行費由服務對象負擔。

八、本服務之服務時間:
(一)營運中心預約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七時起至下午七時止;臨時訂車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七時起至下午七時止,星期日及國定假日,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止。
(二)因掃墓活動而訂車者,以國定民族掃墓節前後週及當週為限。

九、本服務之服務分區:
(一)第一營運中心: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汐止區、鶯歌區、三峽區、瑞
芳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等共十五個區。
(二)第二營運中心:板橋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樹林區、淡水區、泰山區、五
股區、林口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等共十四個區。

十、本服務之申訴事項如下:
(一)駕駛員儀容不整、駕駛員態度不佳、駕駛行為不良(例如搶黃燈、闖紅燈、超過速
限、急煞車、繞道行駛等)或其他事項。
(二)車輛外觀不潔、車廂內部不潔、車輛內部設備故障、車輛排放黑煙、升降機故障未
修或其他事項。
(三)預約訂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臨時叫車服務人員態度不佳、服務電話響很久但無人
接聽、車輛遲到、無故未到或其他事項。

十一、違反本須知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預約訂車於用車日前,臨時訂車於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已訂趟次,計點一點。
但經書面提出正當理由,且經營運中心審核通過後,不在此限。
(二)無故違約者,計點二點。
(三)六個月內,計點累計達五點者,以口頭或書面通知注意;累計達十點者,停止服務
一個月;累計達十五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十二、有下列事項之一,將另予通知服務對象,營運中心並得拒絕接受預約訂車或臨時訂車。
如已訂車者,營運中心得逕予停派:
(一)服務對象使用之輔助器具,不符合小型復康巴士升降機安全規範。
(二)服務對象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陪伴,而無人陪伴者。
(三)經本府交通局邀有關機關共同會勘道路狀況,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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