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12-02 13:48:47 IP:61.228.124.***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刑法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修正案部分,11月30日由總統公布,12月2日起施行施行後:
刑責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涉公共危險罪逮捕之現行犯均應隨案移送偵辦,不得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關將近,參加喜宴或參加尾牙也越來越多,務必遵守「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之規定,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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