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10-02 15:10:24 IP:114.34.206.***
一處公寓的陳姓住戶指控,一樓經營美術社的住戶頂下店面後,設置招牌擋住公寓出入口,訴請法院回復原狀,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美術社應將招牌拆除。
判決書指出,余姓住戶在民國98年買下台北市大安區某公寓一樓店面開設美術社,但二樓陳姓住戶指控,用木質棚架搭設招牌兩塊,擋住公寓出入口、防火巷等,還將地下室隔間使用,向法院訴請將公寓回復原狀。
余姓住戶說,他98年頂下這間店面,之前店面老闆也是這樣使用,長年來住戶均未提出異議,且一樓房屋牆面屬他單獨使用,因此在牆壁上開設鐵窗、招牌未違法,拒絕拆除。
法院審理認為,防火巷為公寓全體住戶所有,提供住戶緊急逃生使用,且被告未提出分管協議證據,無權占用,判決被告敗訴,應拆除招牌與地下室隔間。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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