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09-30 17:48:06 IP:61.228.124.***
讀者廖**問:
我在汐止買了一間公寓頂樓,並在窗戶加裝遮雨棚,後來有住戶反應雨滴聲害他們睡不著,因此我們做了小改善。
但最近我家門上還是被貼上通知單,說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要舉發我們。請問社區的住戶或委員可以這樣舉發我們嗎?雨水是大自然反應,我們家遮雨棚如須加裝排水系統,能否向社區大樓申請補助?
律師侯冠全答:
廖小姐來信所問到的問題,應該不是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範情形,而是屬於同法第八條第一、二項的規範情形。依照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社區住戶除非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過,否則不能對公寓大廈外牆面進行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被舉發限期復原
廖小姐在窗戶外加裝遮雨棚,即屬於該法條禁止的其他類似之行為,依法,管理委員會得予以制止,並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根據法令,被舉發的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如果未復原,可由主管機關出面回復原狀,但相關費用仍須由該住戶負擔。
施工費用須自付
如果廖小姐和社區管委會間達成協議,另行加裝排水系統等設施,徹底解決遮雨棚滴水問題的話,由於遮雨棚本身就是違規使用,所以衍生的施工費用,是不能要求社區管委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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