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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幸福在我家」短劇影片徵選活動計畫 |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08-29 16:31:03 IP:61.228.134.*** 內政部「幸福在我家」短劇影片徵選活動計畫 一、目的:為使國人關注少子女化現象,並讓國人重視家庭的意義與價值,爰徵求60秒至90秒短劇影片,藉由各種不同家庭的幸福感,吸引青年朋友樂婚、願生。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影片主題:呈現家庭幸福感、溫馨感、趣味感等內涵。 四、參選資格:國內設有戶籍民眾均可報名參加。 五、徵選期日: (一)投稿期間:10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評審期間: 1.初選:10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止。 2.複選:100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止。 (預計召開2次複選會議) 3.網路票選:10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 4.決選:100年12月2日。 (三)公告評選結果日期: 1.初選入圍: (1)公布時間:100年10月19日。 (2)公布名額:60名入圍者(名單公布於活動網站)。 2.複選入圍: (1)公布時間:100年10月31日。 (2)公布名額:40名入圍者(名單公布於活動網站,前5名 入圍影片同時上傳網站)。 3.網路票選結果公布時間:100年12月9日。(同決選公布日) 4.決選結果公布時間: (1)公布時間:100年12月9日。 (2)公布名次:優勝獎5名;佳作獎12名;入選獎23名;網 路票選「幸運獎」5名;網路票選「參與 獎」40名(公布於活動網站)。 (四)頒獎日期:預計12月中旬(公布於活動網站)。 六、作品規格: (一)影片應由個人自行製作,不得委外製作。 (二)自製影片時數每一參賽作品限60秒至90秒。 (三)影片名稱限中文1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影片內容意涵 或字幕得以中文敘述,並得附加英文。 (四)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提交作品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情事,如欲使用非屬原創者之影像、聲音及樂曲等,應 符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令(如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五)影片得以各式攝影機拍攝,為求影片拍攝之清晰度,不得 以手機拍攝。 (六)參選影片應分存成高畫素品質 1280 × 720像素以上(評審 用),與WMV檔案格式,640 × 480像素(5MB以下,網路票 選活動用),二個檔案並燒製成光碟片,一式3份。 七、參選方式: (一)每人限報名參選1部,不得修改,逾期不受理。 (二)寄達方式:參賽者請至本部「幸福小站」活動訊息下載表 格(表格下載處),報名表填寫完竣後,於收件日期截止 前(以郵戳為憑),連同參賽光碟1式3份,併同授權證明 書,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內政部戶政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 路5號6樓),信封外並註明「參加內政部幸福在我家影片 徵選作品」。 (三)投送作品前,請檢查光碟檔案確實無損壞,並請於寄送作 品時,注意作品保護措施。 (四)投送之作品一律不退還,請參賽者自行製作備份留存。 八、評選方式: (一)初選(100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止): 1.由主辦單位組成評選工作小組,初選60部入圍影片。 2.初選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40%、主題與意象表達 40%、影音效果20%。 (二)複選: 1.100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召開2次複選會議: (1)由學者專家、網路達人及相關專業人士5人組成評選委 員會,由入圍之影片中選出40部得獎影片,獎項分別 為前5名優勝獎與12名佳作獎及23部入選獎。 (2)複選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40%、主題與意象表達 40%、影音效果20%。 (三)網路票選 (10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為期一個月。 將複選前5名之得獎影片置放幸福小站提供民眾票選。網 路票選得票數第一名為10分,第二名為8分,第三名為6 分,第四名為4分,第五名為2分。)其他票選相關規定另 行公告。 (四)100年12月2日召開決選會議: 1.由本部評選工作小組與複選委員共同決選,計算網路票選 成績及重新評定前5名總成績。 2.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35%、主題與意象表達35%、影 音效果20%、網路票選10%。 九、活動獎勵: 1.第一名:1名,可獲得100,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 狀。 2.第二名:1名,可獲得50,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 狀。 3.第三名:1名,可獲得30,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 狀。 4.第四名:1名,可獲得10,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 狀。 5.第五名:1名,可獲得5,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 狀。 6.佳作獎:12名,各頒發500G行動硬碟(等值2,000元) 及獎 狀。 7.入選獎:23名,各頒發4G隨身碟2個(等值400元)及獎狀。 8.網路票選獎:共45名,以公開、公正方式,由電腦隨機抽 出。 (1)幸運獎:5名,各頒發5,000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 (2)參與獎:40名,各頒發4G隨身碟1個(等值200元)。 十、各次評選結果均公布於內政部「幸福小站」網站 http://swe 頒獎典禮訂於12月中旬舉行。 十一、得獎作品刊載播放:得獎作品長期置放幸福小站供民眾點 閱;必要時得剪製合輯成宣導影集分送各相關單位。 十二、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即同意本活動之各項規定,如有抄襲、 冒名頂替或其他不法之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 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如有 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應負一切民刑事責 任。 (二)參加本活動填寫之所有資料應為真實正確,主辦單位對於 任何不實或不正確之資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之作 品,亦未曾獲其他單位獎項或補助。 (四)主辦單位得於本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中,公開播放所有參 賽作品。 (五)參賽作品得獎後,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為主辦單位所有, 依著作權法獲選作品之作者應附交著作財產權讓與聲明。 (六)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各項權利均歸屬主辦單位,且不 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有權使用或再製參賽作品,進 行各項非營利性質之宣傳推廣。 (七)本活動之得獎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與各類所 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中獎金額(含等值 禮品)超過二萬元依法扣除稅金。領取者應檢附國民身分 證核對身分後,同時繳交得獎獎項全額百分之十之稅金。 (八)應徵稿件數量不足或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 過半之決審委員決議從缺。 (九)本活動因故無法順利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 止、修改、延長、縮短或暫停本活動。 (十)因郵寄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之原因造 成參選作品遺失或損壞,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凡報名參選者,視為認同本計畫一切規定,參選作品須 遵守徵選計畫及作品規格之要求,予以評選。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本活動解釋及修改權利,其他未盡事宜,依 主辦單位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