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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開始囉!
發起人 社區總幹事      2011-08-23 15:49:27 IP:61.228.125.***
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注意事項
壹、申請時間
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申請期限:至100 年10 月15 日止。
100 學年度第2 學期申請期限:至101 年4 月15 日止。
貳、計畫精神
為讓家長實際感受免學費教育政策,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
稱免學費計畫)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5 歲幼兒入學之學費,
由教育部/內政部依主管權責及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參、補助對象
一、94 年9 月2 日至95 年9 月1 日間出生之5 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幼稚園
及托兒所(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二、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
(含國幼班)者。
肆、補助項目
免學費計畫,包括「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二項補助,分述
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5 歲幼兒,
其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教育部/內政部依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
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幼兒與父親及母親(或
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之家戶年所得總和為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以下
者,再依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三、前二項補助合計,經濟最為弱勢者,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就讀
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3 萬元;各補助
額度請參閱100 學年度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如附表
一)。
伍、補助作業模式
「免學費」與「弱勢加額」二項補助,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隨到隨辦,並於園所送件後1 個月內完成撥款程
序。
一、公立幼托園所:
(一)免學費補助:滿5 足歲幼兒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即為補助對象,為減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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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流程,家長無須填寫申請表,採幼兒入學時,園所即不收取學費之方
式辦理。
(二)弱勢加額補助: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可以
補助之額度,因此,家長必須填妥園所發給的申請表,並於規定期限內
繳回園所提出申請。
1、園所依家長所填申請表資料協助至系統進行比對,並將比對後的申請
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勢
加額補助,再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
核、申領補助款,俟政府撥付補助經費後,立即轉撥給家長。
2、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因此,園所未經家長填列申請
單及同意比對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請本項補助。
二、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
(一)免學費補助:
1、滿5 足歲幼兒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即為補助對象,為減化作
業流程,家長無須申請,採幼兒入學時,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另私
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以5 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的方式辦理為原
則,但園所有執行困難者,得改採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給家長的
方式辦理,惟園所須敘明執行困難之理由函報教育局(處)、社會局(處)
備查,並且明確告知家長該園所撥付補助款的方式。
2、園所於幼兒就學後至系統詳實登錄資料,凡幼兒於申請期限前(第1
學期為100 年10 月15 日、第2 學期為101 年4 月15 日)實際就學達
一個月以上者,園所即可至系統造冊,經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後,由
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及申領補助
款;各縣(市)依園所所造清冊之幼生數,以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
學費1 萬5,000 元之原則核撥補助經費;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始
就讀達一個月者,園所得於上學期12 月15 日前,下學期6 月15 日
前再辦理第2 次造冊,且依就學月數比例計算補助,其比例統一以每
學期6 個月、每月30 日計之,幼兒就讀日數總計依前開原則計算後
之餘數,未滿15 日者不予採計、逾15 日者則以半個月計,補助金額
若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惟逾第2 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
案即不再開放申請。
(二)弱勢加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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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因此,
家長必須填妥園所發給的申請表,並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園所提出申
請。
2、園所依家長所填申請表之資料協助至系統進行比對,並將比對後的申
請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
勢加額補助,再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核、申領補助款,俟政府撥付補助經費後,立即轉撥給家長。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項目,不包括保險費、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
(二)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並排除家
戶擁有第3(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
得逾10 萬元者。但依內政部99 年12 月29 日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不動
產計算。
(三)家戶年所得,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最近」完成交查之財
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100 學年度第1 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
為98 年度之綜所稅資料,第2 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9 年度之
綜所稅資料;計算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父親與母親
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合計之年所得總額。
(四)已申領弱勢加額補助之幼兒,於學期中離園且未再就學,若其弱勢加額
補助額度逾該生實際繳交費用者,則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之
收退費標準辦理,且所退費用係屬教育部/內政部發放之補助款者應予歸
還。
(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之5 歲幼兒,其就學費用倘為政府全額補助者,因法
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其停課期間所衍生之退
費,所退費用留於各園所該款項項下支用即可,無須繳回教育部/內政部。
(六)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原住民
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採擇優、擇一方式申領。
陸、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方式
一、為簡化作業時程,相關資料將循例依相關部會提供之資料,先行註記於「全
國幼生管理系統」,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園所作業時比對,原則
上,家長無須提供資料,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慮或系統查無資料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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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扶養事實者需由家長自行舉證。
二、有關100 學年度起中低收入戶幼童之身分認定,配合內政部本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4 條之1 規定辦理,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但,7 月1 日前已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或兒
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且其證明文件於本(100)年度
仍在有效期限內者,無須另辦證明文件。
三、其他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事項,請依100 學年度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
一覽表(如附表2)辦理。
(一)家庭狀況為單親者之相關認定:
1、家庭為單親認定時間點:一般離婚案件以第1 學期以當年度8 月1 日
前、第2 學期以翌年2 月1 日前離婚或登記者為原則;因法院判決離
婚、死亡等特殊原因,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並以戶籍謄本為單
親之證明文件。
2、家戶年所得:如有明確約定其中一方具監護權,則以幼兒及具監護權
一方之家戶年所得計之;若約定父母雙方均具監護權者,則必須以幼
兒及雙方所有具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家戶
年所得共同計算。
(二)免繳所得稅者如軍人、國中小教職員及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將由勞工保
險局、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國防部,提供全國幼托園所教職人員、公
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軍人資料比對,先予以註記排除。惟若確實符合
弱勢加額補助之各級距補助資格者,仍可由家長依規定自行檢具資料提
出申請。
(三)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須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
資證明(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無工作
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四)緩讀幼兒經鑑定安置就讀公立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時,申請弱勢幼兒加
額補助需檢附下列資料: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緩讀證明。
2、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9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其個案認審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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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
2 學期為99 年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安置於寄養家庭、療育機構、私立育幼機構,就讀公立園所者,以家戶
年所得5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
以家戶年所得3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2、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付)。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七)由父母以外(如祖父、祖母、姑姑、叔叔)扶養人照顧者,其申請經濟弱
勢幼兒加額補助時,由實際扶養人檢具下列資料,採個案認審: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扶養證
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獄者之服刑證
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療費用
收據等)。
3、扶養人綜合所得稅(100 學年度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
度)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或各公立幼托園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現行學費
收費規定,若高於或低於免學費補助額度者,請調整5 歲幼兒之收費規定
及繳費收據,但經調整後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不得高於各園所現行收費總
額。
二、為利補助作業,100 學年度第1 學期各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收費模
組,將由本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委辦單位協助統一於本(100)年8 月1 日
完成調整事宜。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規劃作業模式,務必縮短補助作業及撥款期
程,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並督導受理補助之相關單位
及園(所),各項補助作業應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並貼近民意感受,以發
揮政策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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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保障家長權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查察各園所之收費,以免
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有調高收費之情形,並應加強宣導家長知悉其權
益,如遇有園所調高收費之情形,應立即依「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
(國幼班)作業原則」之退場機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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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
實施對象
免學費補助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 約1 萬元
中低收入戶 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5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 萬元至70 萬元以下 全額補助最高6 千元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
家戶年所得逾70 萬元 全額補助無
低收入戶 最高1 萬5 千元 最高1 萬5 千元
中低收入戶 最高1 萬5 千元 最高1 萬5 千元
家戶年所得30 萬元以下 最高1 萬5 千元 最高1 萬5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30 萬元至50 萬元以下 最高1 萬5 千元 最高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50 萬元至70 萬元以下 最高1 萬5 千元 最高5 千元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
(
含國幼班
) 家戶年所得逾70 萬元 最高1 萬5 千元 無
備註欄
1、100 學年度之5 歲幼兒係􀡰 94 年9 月2 日至95 年9 月1 日間出生之幼兒。
2、本計畫補助項目,不包括交通􀐶辦費、學生􁃘􁡏保險及家長會費等。
3、家戶擁有第3 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不􁍕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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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一覽表
身分別 100學年度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1􀀯單親證明文件(戶籍謄本,需列􀓑記事􁞯)。
2􀀯具監護權者與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父母一方或雙方免稅軍教
職人員之幼兒1􀀯98 年度全年薪資證明(免稅者提供)。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
有納稅資料者
1􀀯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2􀀯幼兒及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緩讀幼兒 1􀀯縣(市)政府開立的緩讀證明。
2􀀯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或養父母)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
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
之外籍配偶
1􀀯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第1 學
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
2􀀯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 安置於寄養家
庭、療育機構、
私立育幼機構
之幼兒
就讀公立園所者,以家戶年所得5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
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者,以家戶年所得30 萬元以下之級
距核予補助。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1􀀯寄養證明文件、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
件。
2􀀯療育機構、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寄養家庭免付)。
3􀀯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托)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
件。
其他
2􀀯父母以外􀈐如祖
父、祖母、姑姑
、叔叔􀈑扶養人
照顧者
1􀀯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或扶養證明文件【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如
入獄者之服刑證明、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2􀀯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健保、醫
療費用收據等)。
3􀀯扶養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第1 學期為98 年度、第2
學期為99 年度)及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回應者:社區總幹事      2011-08-23 15:50:16 IP:61.228.125.***
http://www.linkou.ntpc.gov.tw/web66/_file/1707/ABdownload/1314000070311fil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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