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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題
發起人 好厝邊      2012-07-05 22:39:05 IP:203.77.50.***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題

有關(4)規約修正的:

>出席/同意人數
兩個選項的同意票數:
a.全體1/2 與 全體 2/3 = 187戶 x 1/2 x 2/3 = 62 戶
b.全體1/3 與 全體 2/3 = 187戶 x 1/3 x 2/3 = 41 戶

以上我有理解錯誤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這麼少的戶數將來極有可能發生代表性不足,及少數動員壟斷的弊端。

原來的 2/3 x 3/4 = 94 戶
尚且需要一半住戶以上同意才能變更規約,是比較安全的。
不知有甚麼考量? 是擔心出席人數永遠不足還是?

如是,建議將來規約變更可以採通訊投票的方式(這是有先例的,不過當然需要全體住戶同意採這種方式才可),將需決議事項以書面方式投遞予各住戶,住戶再由戶長簽名(+身分證字號)統一在警衛處收齊,以記名方式公布表決結果(避免做票),就不會有住戶因不克參加而喪失議題參與的情況發生。

>寵物管理、公共空間濫用的情況
其實可自訂罰則,由社區住戶逕行向管理中心舉證檢舉、裁罰即可。罰款數額可以環保局罰款相當,作為公共基金使用。這也是有先例的。

(5)垃圾場的選項為何只有兩種? 請問決議的過程如何? 為何沒有就地改善的評估? 可否公開說明當時管委們討論的情況?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管委會是不能自行決議垃圾場遷移、關閉事宜的。需交由全體住戶表決同意。所以建議週延出其它選項,好讓住戶表決,把它從選項拿掉,無疑強迫全體住戶能從兩種選項中擇一。

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參考如下:

第11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
例如之前的管委會就垃圾場遷移的逕行決議,事實上即存在適法性問題(雖然過去了,但只要被檢舉是會被連續裁罰到改正為止的)。所以希望我們在作成決議促進社區美好未來的同時,也應留意討論的週延性。
回應者:好厝邊      2012-07-06 12:18:22 IP:203.77.50.***
回覆 Matt Liu 於 2012-07-06 09:16:46 的發文內容:
我想當時第一屆開會應該有當時的難處,目前我當上主委更能了解!! 故請你多見諒第一屆辛苦的委員們,感恩ㄟ~

至於垃圾議題,就勞你出席盡份心力囉。tks!!

我還以為你是要我情>理>法把事關自身權益的議題吞下去哩! 看到樓上回覆才知道其實是有經過本屆區大作成協議的,原來我真漏了一次區大會!

這樣我就沒疑慮了。

不過還是請管理中心整理會議記錄公布在討論區的公布欄吧。不然每次為了這個都要跑管理中心翻,也實在很麻煩。




回應者:pttcho      2012-07-06 11:09:38 IP:180.218.217.***
回應一下疑慮 垃圾場遷移是經由第二屆區權人大會的決議 如再有問題可至管理中心查詢相關紀錄
另請管理可否將歷次(第一屆至第二屆每次的會議紀錄公佈在社區公佈欄內 本問題已提出許久 均未見處理 第一屆會議紀錄都有公佈 希望第二屆也能公佈 以消彌住戶疑慮
回應者:Matt Liu      2012-07-06 09:16:46 IP:60.251.108.***
我想當時第一屆開會應該有當時的難處,目前我當上主委更能了解!! 故請你多見諒第一屆辛苦的委員們,感恩ㄟ~

至於垃圾議題,就勞你出席盡份心力囉。tks!!


回應者:好厝邊      2012-07-06 00:16:48 IP:203.77.50.***
我轉貼當時帥爸的留言:

對照今年9月會議記錄上,A棟有4位(含主委),B棟(未到),C棟(2位),D棟(未到)!!
(委員人數:原A棟5人,B棟2人,C棟4人,D棟2人)
(候補委員,各棟一名)

這是我認為當時管委代表性有問題的疑慮之一,所以當時作成的決議其實是需要再檢討的。事情雖事過去了,但若議決涉及住戶權益的政策被延續了,我們就有權提出來檢討不是嗎?

另外我也說了,管委是不能代表全體住戶決定社區垃圾場遷移的(可去電營建署建管組確認)。

所以關於垃圾場遷移這麼重大的議題,就交給我們全體住戶民主表決吧~ 我會參加的!
回應者:好厝邊      2012-07-06 00:04:50 IP:203.77.50.***
1.已建議可採書面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規約變更,滿足人數的門檻會比一定要親臨會議還低。

2.比方放任狗便溺這類環汙危害情況,現在社區住戶任何一人遇到都可向環保局逕行告發,這樣是否還需要表決?

如果是表決由管委會/管理中心不定期糾察,執行告發,或我們住戶向管委會/管理中心檢舉,他們再彙整證據執行告發,我覺得是沒問題。

但停車空間涉及的是對社區管委(代表全體住戶)的侵權行為,屬民事事件,一趟裁決下來恐怕是曠日廢時的,求償金額也難抓(會影響判決)。恐怕無法收到立即遏阻的作用,所以才會建議制定罰則為優。

會做那種事又屢勸不聽的,是相當蠻皮的,不藉由規約來匯集社區意志對付,怕你們要疲於奔命了。當然罰款他可以不理,但如果有規定罰款外加公告週知,我不覺得這種人在這邊能夠過得自在。當然,不願繳納罰款也是可以告,而且最重要的是求償金額不會有爭議,規約可以這樣但書:

"住戶違反社區規定而遭受罰款時,若藉故不繳納,可依本條例第21條規定,積欠應分擔或應負擔之費用,經管委會催告仍不給付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3.最後,關於上屆的垃圾場遷移,記得不是的來自區大決議的,而是管委投票決定的。還是我記錯了?

第一屆委員會100年9月份會議記錄,這是管委決議,而且也有各棟管委比例不均的問題不是嗎? 之後有交付哪次區大表決確認遷移嗎?
回應者:Matt Liu      2012-07-05 23:03:13 IP:180.218.200.***
住戶你好:
1.目前依照之前的開會人數,採平均數約為60上下。
為了避免參與的住戶因人數不夠而無法開會,導致後續參與意願減低,這對社區來說不會是好事。故增加此議題讓住戶決議!
2.寵物管理部分,避免住戶與管委會有爭執出現,再加上第三方較有公信力,故採取向各機關單位舉發~
3.依照之前的第一屆區大決議內容,垃圾場需遷移(多數決議確認),但截至目前並沒有處所可供擺放垃圾等相關器具,故仍將此議題交由住戶決議(雖已加強清洗與管理,唯硬體設備暫無法添購,且A棟住戶仍提出意見要遷移)
非常感謝你提供的想法與意見,別忘了來參與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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