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社區公共基金 |
發起人 hally
2006-06-27 17:37:21 IP:61.230.104.*** 請教各位鄰居們 :我們建商會承擔撥付這筆基金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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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hally
2006-06-29 14:07:01 IP:61.230.116.***
感謝你的答覆 公寓大廈現雖 已有立法,如此合約並未再註明提撥, 所以有些擔心 .再次感謝我的好鄰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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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dar234688
2006-06-28 12:45:29 IP:163.29.169.***
會依法撥付ㄉ!! 一、四季會館~~093峽建字第472號 http://61. 申請建物內容(一) 【1.建築物公有別 】 【2.建築物公眾別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3.建 築 物 用 途】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 【4.建物使用性質 】住 宅(純住宅)、非住宅(商店、辦公室) 【5.住宅建築型態 】集合住宅 【6.總樓地板面積 】地上:52756.63m2,地下:21021.84m2, 總共合計:73778.47m2 【7.廣 場 面 積 】 【8.公 園 面 積 】 【9.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地上:,地下:7007.28m2, 其中兼停車空間:7007.28m2 【10.建築物高度 】72.1m 【11.工程造價NT$ 】866864738元 【12.開 挖 面 積 】7007.28m2 【13.開挖深度 】12.6m2 【14.箱涵截面積 】 【15.土方數量 】挖方:89155.96m3, 填方:0m3 【16.排水溝長度 】213.68m 二、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84年0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公布全文52條 中華民國89年04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5年0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05871號令 修正發布第29條條文;增訂第59-1條條文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 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 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 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五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 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 程造價。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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