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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的連帶保證人
發起人 laitaitai      2007-03-30 16:41:29 IP:125.230.17.***
看到以下新聞
http://news.msn.com.tw/news20092.aspx

想到去年在辦貸款時銀行堅持我一定要有連帶保證人
就覺得真是OOXX

我可以去更改嗎
希望有銀行界的朋友可以給點意見

以後的二期住戶要多注意不要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囉







房貸足額擔保 不能再要保人
更新日期:2007/03/30 03:18


金管會在三月初再度強調,消費者申辦房貸或消費性貸款,如果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業不得再要求貸款人提出「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否則要罰。

但在實務上,很多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再提供保人,銀行的做法是將名稱改變,也就是要貸款人提出一個「共同借款人」,如果借房貸的是先生,這過「共同借款人」,多半都是太太。


辦房貸時,為什麼要貸款人再提出一個「共同借款人」?銀行業者解釋,儘管經過鑑價,房地產的價值高於或等於核貸的金額(足額擔保),但銀行還是無法確保消費者的房貸債權可以回收,還是有風險。另外,同業幾乎都這樣做,大家就有樣學樣。


另外,有些貸款人,可能已經有其他債務,銀行評估後,認為他的「負債比」已經過高,這時候如果納入「共同借款人」,銀行會覺得還款更安全,也較願意借出更高的額度。


但金管會認為,「銀行法」既已明文規定,要求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要求提出保證人,銀行就應該切實遵照辦理,如果被金管會發現還這樣做,要處罰200萬元到1000萬元。


金管會三月初發函各行庫做上述要求,各家銀行都在更改內部作業。在房貸業務排名前五大的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都表示,針對房貸「足額擔保」這部分,早已不要求當事人提出連帶保證人。


中國信託說,目前該行房貸對於「不足額擔保」部分,會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且這個規定是「回溯既往」,若有房貸戶過去被要求提出連帶保證人,現在都可以改回「一般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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