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Kaorin
2005-10-12 16:43:20 IP:220.130.160.***
記得合約中
未來城B4~B3的停車位
都是法定停車位
只有B2是建商持有的獎勵停車位
我的疑問是...
我們大部份住戶所買的停車位,
應該都是只有使用權而沒有獨立產權
所以基本上來說,
我們不能將車位單獨賣給非住戶
但是建商持有的獎勵停車位
若有獨立產權
就可以將它租賣給其他非住戶的人
到時, 這會不會對我們社區的安全造成影響呢?
門禁又該如何管制呢?
有哪位鄰居清楚這一方面法令的嗎?? |
回應者:miller
2005-11-18 09:15:47 IP:61.222.247.***
出入口只有一個的確會造成在上班時的不便,
這點倒是當初沒考慮到的,
但是都已經施工到這個階段了應該要改也沒得改了,
只能希望日後的停車場管理機制能夠將這個問題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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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en
2005-10-22 20:43:32 IP:61.217.233.***
所謂的法定車位並非只是使用權,權狀會將車位和房屋合併在一起,並著明車位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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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en
2005-10-22 20:41:08 IP:61.217.233.***
妳好,所謂的增設車位也只能住戶買賣,所以請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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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aitaitai
2005-10-20 07:47:45 IP:220.138.56.***
我想他應該在虎弄你耶
因為模型上的車道口只看到一個
而且我問過業代是否統一由此出入
他說是
而且我還為此擔心了一下
一期400多戶的車統統擠在一個停車場出入口
上下班時不塞死了
台北新都也是400多戶
人家的停車場出入口可是好幾個呢
還有我們的停車場出入
是柵欄式的
還是有鐵門遙控的呀
還是空空如也只有那CCTV攝影
if so 那不是歡迎光臨 閒雜人等 統統可以自由進入大樓內了嗎
Please tell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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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ker
2005-10-18 08:19:42 IP:202.168.206.***
如果我家的業代沒唬嚨我...
她之前有說會有獨立的出入口,給增設與獎勵停車位的使用人使用!
其實,將來管委會在資金許可下,也可以收購該車位產權,作為出租使用,提昇車位的使用率∼∼
當然,也可以與遠雄商談屬於他們產權車位,必須酌收管理費用。畢竟保全要管理吧∼∼∼
看起來,管委會將來在社區運作上要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了!如果有專職的鄰居,或許也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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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aorin
2005-10-15 16:16:23 IP:220.139.54.***
To Laitaitai:
別難過... 我們家也是買了兩個哩
會有此一問, 是因為前幾天在和朋友聊天時被問到說我們的停車位有幾坪的產權...我還傻傻地回...就是575*225cmㄚ... 結果他說...ㄟ... 那妳們的應該是沒有產權的... 因為若有產權的大約都有10坪左右... 我也實在不了解ㄚ... 希望鄰居中有哪一位是懂這方面的出來幫我們解惑一下.. 感激!!
另, 剛把合約翻出來... 在第八頁, 第四項有到.. 建商在B2的是"自增設停車位", 所以可以將它單獨出售或出租給本社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及(或使用). 所以到時我們社區的安全與門禁的維護方式, 可能需要管委會再多加幫忙訂定條約來加以規範了.
在網路上找到, 有關現行停車位的種類:
一.法定停車位(沒有土地或建物的權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非法定車位兩類(有土地或建物的權狀)
(一)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二)獎勵停車位: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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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aitaitai
2005-10-15 15:09:06 IP:220.138.61.***
這下真慘
我們花了那麼多的錢買的停車位真的只有使用權嗎?
我還買2個!!對阿,哪位大大對這些專有名詞了解的,請發聲教導一下無知的小妹,感恩!!不然我要上YAHOO 知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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