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kk541093
2012-04-01 02:40:28 IP:118.169.64.***
區分所有權會議及其權責
一、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是101年度第三屆,同時要選舉第三屆委員
共同為社區未來的發展而努力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本來預定3月24
日(星期六)上午要在後廳召開,但參加住戶未達法定人數故改在4
月8日(星期日)下午18:50舉行。
二、本次會議全由主委主導規劃公私兩忙辛勞備至,目前主任就各項相關
會議程序及準備資料等工作逐次完成,並請公司派人協助處理相關事
務(如聯絡工作、製作會議資料、處理會場佈置和其他事務)等。
三、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責如下:(目前各委員的工作事務)
(一)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
(二)需決議事項
1.規約的訂定或變更。(第3條第12款)
2.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第11條)
3.危害公共安全須重建。(第14條)
4.強制遷離或出讓。(第22條、第19條第2款)
5.公共基金繳納規定與運用。(第18條第1項第2款、3項)
6.重建建照執照申請之名義。(第14條第3項)
(三)可決議事項
1.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第10條第2項)
2.限制住戶被選任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第29條第5項)
3.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執行職務範圍。(第13條)
4.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
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之限制。(第8條第1項)
5.召集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1至2年)(第25條第3項、
第29條第3項)
6.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之供營業使用(第16條
第2項)
7.辦公、商場與住宅分別成立管理組織(第26條)
8.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
方法與代理規定(第29條)
四、以上各項均可另以規約規定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決議任何事項交管理委員會執行,但宜避免干涉管理委員
會太多,反而使其運作不順。
主任:吳志義 敬上
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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