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kk541093
2012-03-30 22:00:53 IP:118.169.64.***
社區規約可否訂定罰款及隨意放置雜物懲罰規定
1.社區違規現象牴觸規約之事務很多,總之要把一個社區經營到大家遵守秩序符合
規定,是非常不容易的工作,必竟每個人受的教育、思維、理念、認知等不同,
甚至時空背景各異,要異中求同比登天還難。
2.以本人所知社區中最令人困擾的就是:「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與「停車場道路違
規現象」等問題,本社區規約中有訂「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但都是罰則
並無罰金,難收遏阻違規的功效。
3.據知社區內所屬之公共道路,若係屬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範圍,故各區分所有
權人對於該社區道路有使用之權利,禁止住戶在社區內停車場道路停車,違者處
以罰款一事,應經載明於規約之中,否則不生效力。至於對違規者予以鎖車之規
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
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營暑建管字第0922903904號函)
基於上情有關罰款部分可參考辦理。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
物質或發聲喧囂、震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
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
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
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
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
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
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
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5.以上將要求保全員現場拍照存證,並移至適當處所公告招領及懲罰,必要時依法
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為提升本社區居住品質及價值,請大家務必配合辦理,
謝謝+感恩!
社區主任 吳志義 敬上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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