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kk541093
2012-03-11 17:09:22 IP:118.160.48.***
1.本人有位朋友他有位小弟喜歡沉迷網咖打電玩,有天因身邊沒錢付款就被
老闆押住在店內充當清潔工及打掃環境,一切須聽從老闆使喚若有不從則
遭受一頓毒 打,並隨時派人釘梢不准其逃跑,三餐有一頓沒一頓的過日子
已有數天之久,後經店內服務生對外透露才使其家人得知此事,因對方為
黑道份子致使其等害怕不敢報警,此事經其友人報知本人,便立即聯絡警
方申請搜索票協同進場臨檢而查獲槍、毒和本案。
2.本案槍、毒部分,分別以槍砲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防制條例移送法辦;另
就上述情形顯涉及妨害自由罪,依刑法296條規定: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
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
之。所謂使人為奴隸是說使人喪失自由意思,並損失人格,供自己或他人
使喚。
3.所謂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是指雖非使人為奴隸,但是卻以不人道的行為對待,使他不能自由,類似奴隸的情形,即為妨害自由罪。
4.上述案例常為許多人不自覺而犯之,如男女朋友常因感情問題而有限制行
動自由的行為;或是因積欠賭債而被人軟禁糟蹋,或幫派抓人逼迫行使
非其意願的事務等。
5.另有些色情分子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如引誘女子出國賣淫等行為。
主任 吳志義 敬上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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