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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鏡子看社區智邦生活網
發起人 lkk541093      2012-03-02 14:20:46 IP:118.169.54.***
1.本社區有成立一個網站:『智邦社區生活網』,大家都可以隨時
將自己的意見P上網,但請大家注意:該網站屬於大家能共見共
聞的用品,如果稍有不慎在網站上以不實的言論或漫罵、指摘、
侮辱、毀謗的言論攻擊別人,恐涉及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2.本人舉例說明如下:
(1)賴先生與吳先生之間,向來都不對盤;偏偏冤家路窄,兩人又
因一點事情吵了起來,引來很多人的圍觀,兩人愈罵愈起勁,
賴先生竟然指著吳先生罵了一大堆侮辱傷害人的言詞,使吳先
生很氣憤難耐,一怒之下告到法院。
(2)以前例觀之觸犯了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法律罰金是以銀員計算並非三百元)
※本條被侮辱之人包括自然人與公司行號等法人在內。
※所謂侮辱,例如用最粗鄙的言詞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人辱罵,足
以減損該特定人的聲譽情形。
※本條公然侮辱罪,只要侮辱的行為足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同聽見或看見就可成立。即使被害人不在場也不影響本罪
成立。
(3)因此前例中只要賴先生對吳先生所罵的話足以使吳先生的聲譽
受到損害,賴先生就要負責。
3.若有人在本社區的『智邦生活網』胡言亂語、到處指摘別人,或
發布不實訊息等,恐涉刑法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
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散佈於眾,是指眾人都知道。
※指摘是指由行為人自己所指出的事情。而傳述則是行為人將從
別處聽來的話再說出來。
4.本罪注重的是行為人想要散佈於眾的企圖,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的事的行為。只要有這二項要件,就成立犯罪。即使
被毀謗人的名譽並沒有受到損害,行為人仍要負責。

社區主任 吳志義 敬
2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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