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kk541093
2011-12-25 19:25:32 IP:114.34.203.***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及共用空間之問題】
一、有關停車問題永遠是公寓大廈最頭痛也最棘手的事務,茲以內政部營建署事務
管理人員專業用書所載內容敘述如下以供參考:
(一)案例:公寓大廈雖訂有「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汽機車應處置的方
式,但若有住戶違規停放,如停放在他人車位或未畫格位之共用部分,應如何處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
(二)解析: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
用方式」,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而本件「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衡其性質,既係規範地下室之使用用途及停車位使用的約定,原則上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在規約當中或另行訂定管理辦法。因此,如有住戶違規停放汽、機車於他人車位或非屬停車位之位置如車道者,其對地下室停車位之使用方式,顯然違反「地下室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如該辦法訂有處罰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如無規定時,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應由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並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如逕行拖吊、處以罰鍰或移置其他處所;如有損害並得向該違規住戶請求損害賠償。
2、至於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否逕行拖吊,移置他處?由於拖吊、移
置恐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
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予以拖吊、移置,以免承擔法律
責任,甚且,由於該住戶違規佔用他人車位,致該被佔用車位之所有權
或使用權人其停放權利被侵奪者,此時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而此竊佔罪乃屬非告訴乃論罪,不以經被害人告
訴為前提,基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本於職責亦可為之告發、檢
舉。
二、公寓大廈共用空間:
(一)案例:一樓住戶為擴大其店面經營,遂霸佔騎樓走道裝設鐵捲門,或擺攤堆置
雜物,作為自己使用之空間,經勸阻仍置之不理時,管理委員會應如何
處理?
(二)解析: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
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
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違者,依同條
例第五項規定,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出面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此應指鄉、鎮
市、區公所而言)處理。(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條及五十條規
定自明)。
社區主任 吳志義敬上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