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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關停車場的燈?!
發起人 leeman1213      2011-08-16 18:54:49 IP:61.224.203.***
停車場的位在"地下",根本沒有陽光,到底時誰一直關燈,常有住戶的車輛看不清楚來車差點相撞,而且這位關燈手越來越厲害,連車道、電梯口、迴轉道全部關光光,要是有人發生車禍怎麼辦? 到時一定又會說是官委會管理不當,搞不好還向管委會求償就更大條了,請不要省小錢花大錢又讓住戶間發生意外好嗎? 如果要關自家的燈沒人會有意見的,但公設的部分就造成大部分住戶的不便了吧。
回應者:leeman1213      2011-08-24 00:39:56 IP:61.216.151.***
神秘關燈手再度出擊!! 又暗摸摸了
回應者:leeman1213      2011-08-18 21:29:40 IP:61.217.238.***
針對貴席所回覆:
第一、在私有領域上如果有車輛相撞發生財損的話,是民事責任,如果有人受傷的話,是刑事責任,完全沒有涉及道安規則,因為不是發生在"道路"上,所以要是我們的停車場碰撞的話基本上交通大隊是不會來處罰的。不信可以撥打1999轉警察局交通大隊詢問。
第二、第109條內所規範之"車行地下道",指的是道路上的地下道,例如台北車站前忠孝西路段,不是停車場出入口這種地下道。不信亦可以撥1999轉警察局交通大隊詢問。
第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所規範的範圍乃"道路",所以私有領域上的行為沒有被規範到。不信可以撥打1999轉法規會詢問。
第四、貴席指稱刻意誇大地下停車場與"車行地下道"關閉燈具所造成的後果...........等等,實在是不知所云,我還覺得貴席是否再誇大有住戶不開車燈之行為,畢竟本文中沒有人提到不願開車燈這件事。
最後、再跟你講一次,本文中沒有人提到不願開車燈!!!
回應者:a182424      2011-08-18 10:55:37 IP:163.29.38.***
經查照:
第一、「常有住戶的車輛看不清楚來車差點相撞,……….要是有人發生車禍怎麼辦?」「拜託,你馬幫幫忙,不開燈有人撞車的話找誰賠?」皆與道安規則有關係!
第二、第109條內所規範的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在車行地下道入口捲門左上方有文字指示)使用燈光。
第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十八日 修正):第 42 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該文刻意誇大地下停車場與"車行地下道"關閉燈具所造成的後果,實為不實!
最後:地下停車場與"車行地下道"燈具選擇性的開關加上駕駛人進出地下停車場"車行地下道"前,皆開頭燈。對於地下停車場與"車行地下道"的行車安全及社區節能是有幫助的!

回應者:leeman1213      2011-08-17 19:24:43 IP:59.112.233.***
第一、停車場的設備燈具發光與否與道安規則到底兩者是有什麼關係?
第二、第109條內所規範的範圍哪一個字有提到停車場所?
第三、以上條文所訴為"應",非具強制法律力字眼"必"。
第四、放上這一條與本文牛頭不對馬嘴,文不對題。
最後、這裡沒人說不開頭燈。 請查照。
回應者:a182424      2011-08-17 09:13:53 IP:163.29.3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三、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
四、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
五、行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公告之山區或特殊路線之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應依標誌指示使用燈光。
六、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除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外,應使用近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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