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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程序規則
發起人 匿名      2010-11-16 20:56:02 IP:114.37.28.***
~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程序規則~
第一條
若非有安全,消防,建築結構,通風,空氣品質,水電..等等顯見與社區居民之生命,安全,財產與健康攸關之重大問題,社區共用部分(例如大廳/門口迴車道/公設/中庭/各棟廊道/梯間/屋頂平台…等等)禁止改變外觀設計,變更使用目的,拆除,增建及改建,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述之共用部分改變外觀設計,變更使用目的,拆除,增建及改建,皆須經由專業廠商作整體規劃,提案,由管理委員會選擇最優提案決議,決議非經公告7日後不得實施.


這是我天馬行空的想法,大家覺得如何?
這就好像S.O.P,讓未來的每一屆管委會有依循的規則,
就像行政程序法的精神,一定要把程序訂出來,違反程序則視為無效.
回應者:biglook      2010-11-17 09:07:44 IP:59.124.1.***
除了項目規範之外,對於社區經費之動支權限,也可加以規範,例如10 萬以下管委會自行決定,10 萬以上必須事先公告一週 (無異議後動支),20 萬以上則必須有一定比例區權人同意。
以上數字部份都可依實際再議。
主要是避免支出浮濫但又不能綁手綁腳造成維護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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