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匿名
2010-11-16 20:56:02 IP:114.37.28.***
~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行政程序規則~
第一條
若非有安全,消防,建築結構,通風,空氣品質,水電..等等顯見與社區居民之生命,安全,財產與健康攸關之重大問題,社區共用部分(例如大廳/門口迴車道/公設/中庭/各棟廊道/梯間/屋頂平台…等等)禁止改變外觀設計,變更使用目的,拆除,增建及改建,但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述之共用部分改變外觀設計,變更使用目的,拆除,增建及改建,皆須經由專業廠商作整體規劃,提案,由管理委員會選擇最優提案決議,決議非經公告7日後不得實施.
這是我天馬行空的想法,大家覺得如何?
這就好像S.O.P,讓未來的每一屆管委會有依循的規則,
就像行政程序法的精神,一定要把程序訂出來,違反程序則視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