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牛牛和妮妮的媽
2011-06-23 00:00:51 IP:182.235.84.***
原文如下
一、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若未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履行債務,也未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即發生與債權人勝訴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權人可向法院請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將可以收受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即失其效力,程序上並轉為調解或起訴之程序,法院將通知聲請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補繳裁判費,並通知兩造開庭審理。(依法可部分異議部分不異議,不異議部分將發生前述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支付命令若「未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於發出後三個月即自動失效。債務人不收或拒收支付命令之情形,可能造成未合法送達,但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依據「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仍可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希望本社區不要用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