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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邀約連署,優化社區!
發起人 Mia      2012-05-31 22:33:00 IP:61.230.121.***
親愛的好鄰居們,搬來兩年多,感受諸多紛紛擾擾,
聽到怨聲、斥怒聲、嘆息聲,
未察社區過往與恩怨,不解管委與怨懟!
僅認為:我們的社區應該要更好!
代為貼上連署書,如果鄰居們也這樣覺得,行動吧!
連署地點:綠葉街15號

綠葉山莊連署邀約書

我們需要真正專業的管理,合法、合理、合情的執行
完善的社區管理舉凡日常的運作(環境衛生、維修保養、防盜保安、防貪倡廉……)與大廈管理相關的法例(地方法院條例、仲裁條例、建築物管理及消防安全條例、時效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等都需要專業的規劃與合法的執行,這些繁瑣複雜的管理絕非『忙盲的上班奮鬥族』或『逍遙的年齡資深族』所應該承擔的負荷。聘僱、督促專業的社區大廈管理公司應是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現今的首要任務,而用更多的熱忱關注於住戶間的和諧與環境的優化,讓社區裡的『奮鬥族』再忙也能喝杯咖啡,『資深族』逍遙又不用吃藥。

邀請您共創我們的理想社區
綠葉山莊在過去的11年,管委會歷經生澀承啟,漸漸循序步入常軌,甚而在社區歡騰中迸出輝煌的火花!然而時至今日,住戶和管委會間漸行漸遠,冷漠、猜忌、紛爭、對峙……這些和綠葉不相稱的氣氛,逐而取代薄霧籠罩山莊,從清晨到日暮。
在尋求專業、合法、合理與合情的管理之前,希冀邀約好鄰居們先加把勁,加入連署行列,參與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議決,一起敦請第13屆管委會務必針對以下議題做糾正與改善。

1. 第11屆管委會所擬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在經問卷調查以及大會表決,其擬定的辦法已遭大部分住戶否決,委員會應重新擬定新的管理辦法再邀請住戶參與討論及表決。
另,第12屆管委會將已遭否決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納入規約實為錯誤之舉,應予以廢除。

2. 本社區竊占並違法使用國有地遭國有財產局處以罰款新台幣39萬1,227元,本屆委員會應替全體住戶追究第10屆管委會決議竊用國土之違法行為,並要求該屆委員負起所有賠償責任。

細項說明:
1. 第11屆管委會於第六次會議中(99.7.11)提出停車及寵物管理相關辦法及費用時,議決採取向住戶做問卷調查方式取得共識,並於第七次會議中紀錄(99.8.29)詳載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為住戶未達共識,視該項停車及寵物管理辦法已遭否定。同年又於(99.11.21)召開年度住戶大會,再次將已遭否決且未做修改之原『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交由住戶大會表決,並選出第12屆管理委員會。該大會住戶出席人數已高達2分之1以上,已遭否決且未做修改之原『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經表決,住戶大會再次否決此『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大會會議記錄公告後七日內,並無任何住戶提出反對及異議,故該項停車及寵物管理辦法否決確定。

第12屆管委會未曾嘗試公開和住戶溝通、討論取得共識,而於(100.4.24)召開臨時住戶大會,將已遭否決確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再度提出。當日因住戶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而在(100.5.15)取巧利用第二次只需出席人數5分之1的少數住戶即可成會之規定,蒙蔽大部分住戶而強行通過已遭否決確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並將其納入社區規約,續而擬定的施行細則也以不合程序的包裹式表決通過。管委會此項作法已違反程序正義,強迫住戶接受不合法、不合理之管理執行。

社區道路原係屬私人產權並不屬於社區公設,第12屆管委會在未取得產權所有人的同意下,違法決議利用私人產權的道路向社區住戶收取費用,實屬侵佔謀利,如遭控訴將賠上全體住戶的權益。況且住戶所繳的管理費已包含所有清潔費,實不得再巧立名目要求住戶繳付清潔費用。社區管理委員會本是服務單位而非營利組織,不可有疑似的營利行為,而必須妥善、合法地管理社區的公安、公產、公設,避免與住戶造成對立與紛爭。

2. 本社區歷屆管委會均詳知社區內之公設或國(私)有土地,中控室亦備有全社區地籍圖,且第7屆管委會二次於會議中(95.6.19)明載,67巷的國有地必須透過租借才能設計為親子公園,並於第8屆管委會決議將親子公園設置在長億公司應允且無償使用的私有土地上。然,在第10屆管委會第五次會議決議記錄中(98.5.15)載明,將遊樂設備移到綠葉街67巷(國有土地),且一再於會議紀錄上(98.6.19)通告住戶,67巷裝設的遊樂設備已經開放使用,請住戶多加利用。直至第12屆管委會第九次會議紀錄(100.10.19 )刊載,國有財產局來函舉發本社區竊占並違法使用國有土地,必須補償金額高達新台幣39萬1,227元。第10屆管委會明知國有地是必須承租才可合法使用,且無視查閱(證)義務瞭解該項決議事項是否觸法,因而造成社區全體住戶的損失與蒙羞。為此,第10屆管委會應負起所有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不應該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承擔。

聯署代表人 蕭猷祥 敬呈
回應者:Mia      2012-06-14 14:17:17 IP:61.230.127.***
回覆 打工ㄉ阿沖 於 2012-06-12 17:26:36 的發文內容:
那天奉命發聯署邀約書,恰巧遇到總幹事,他向我要手上資料,我要他去找老闆拿,
結果勒.......去領信時管理中心ㄉ人問我ㄉ,問我有給總幹事邀約書嗎?
我說沒有阿!
那他手上ㄉ哪裡來ㄉ阿!
心照不宣拉!
他竟私自去住戶ㄉ信箱拿邀約書,這是偷竊ㄉ行為ㄅ,
還是這是他5/20開會時所說ㄉ(手段)。
有去開會ㄉ都有聽到他說(這是手段)ㄉ這種話,我有錄影存證ㄉ。
請問打工仔沖兄:
啥時發的連署書?我怎麼沒收到?會不會很多住戶也沒收到?
回應者:michell      2012-06-13 03:18:09 IP:122.116.78.***
請大家莫忽視居住品質與正義.更不要冷漠面對.切莫事不關己.權利在你們手中.故!在此呼籲全體住戶們:為自己所居住的權益一起參與吧!不要讓發起的住戶孤軍奮鬥!不要讓發起的住戶灰心!一起來吧!
回應者:打工ㄉ阿沖      2012-06-12 17:26:36 IP:111.250.128.***
那天奉命發聯署邀約書,恰巧遇到總幹事,他向我要手上資料,我要他去找老闆拿,
結果勒.......去領信時管理中心ㄉ人問我ㄉ,問我有給總幹事邀約書嗎?
我說沒有阿!
那他手上ㄉ哪裡來ㄉ阿!
心照不宣拉!
他竟私自去住戶ㄉ信箱拿邀約書,這是偷竊ㄉ行為ㄅ,
還是這是他5/20開會時所說ㄉ(手段)。
有去開會ㄉ都有聽到他說(這是手段)ㄉ這種話,我有錄影存證ㄉ。
回應者:Mia      2012-06-01 17:15:09 IP:61.230.126.***
連署人補上的完整連署資訊:

(函)

受文者: 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發文者: 綠葉山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聯署代表人 蕭猷祥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 聯署字第101-006號

目的: 要求管委會應就本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未達成決議之同一議案重新召集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理由: 本次由住戶聯署要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101.5.20),因議題未達成決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但管委會卻拒絕召開,本人現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要求管委會依第32條規定就同一議題重新召集第二次會議會議。

正本: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全體委員
副本:基隆市政府使用管理課
副本:綠葉山莊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綠葉山莊連署邀約書

我們需要真正專業的管理,合法、合理、合情的執行

完善的社區管理舉凡日常的運作(環境衛生、維修保養、防盜保安、防貪倡廉……)與大廈管理相關的法例(地方法院條例、仲裁條例、建築物管理及消防安全條例、時效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等都需要專業的規劃與合法的執行,這些繁瑣複雜的管理絕非『忙盲的上班奮鬥族』或『逍遙的年齡資深族』所應該承擔的負荷。聘僱、督促專業的社區大廈管理公司應是綠葉山莊管理委員會現今的首要任務,而用更多的熱忱關注於住戶間的和諧與環境的優化,讓社區裡的『奮鬥族』再忙也能喝杯咖啡,『資深族』逍遙又不用吃藥。

邀請您共創我們的理想社區

綠葉山莊在過去的11年,管委會歷經生澀承啟,漸漸循序步入常軌,甚而在社區歡騰中迸出輝煌的火花!然而時至今日,住戶和管委會間漸行漸遠,冷漠、猜忌、紛爭、對峙……
這些和綠葉不相稱的氣氛,逐而取代薄霧籠罩山莊,從清晨到日暮。

在尋求專業、合法、合理與合情的管理之前,希冀邀約好鄰居們先加把勁,加入連署行列,參與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議決,一起敦請第13屆管委會務必針對以下議題做糾正與改善。

1.第11屆管委會所擬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在經問卷調查以及大會表決,其擬定的辦法已遭大部分住戶否決,委員會應重新擬定新的管理辦法再邀請住戶參與討論及表決。

另,第12屆管委會將已遭否決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納入規約實為錯誤之舉,應予以廢除。

2.本社區竊占並違法使用國有地遭國有財產局處以罰款新台幣39萬1,227元,本屆委員會應替全體住戶追究第10屆管委會決議竊用國土之違法行為,並要求該屆委員負起所有賠償責任。

細項說明:

1. 第11屆管委會於第六次會議中(99.7.11)提出停車及寵物管理相關辦法及費用時,議決採取向住戶做問卷調查方式取得共識,並於第七次會議中紀錄(99.8.29)詳載問卷調查,其調查結果為住戶未達共識,視該項停車及寵物管理辦法已遭否定。同年又於(99.11.21)召開年度住戶大會,再次將已遭否決且未做修改之原『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交由住戶大會表決,並選出第12屆管理委員會。該大會住戶出席人數已高達2分之1以上,已遭否決且未做修改之原『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經表決,住戶大會再次否決此『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大會會議記錄公告後七日內,並無任何住戶提出反對及異議,故該項停車及寵物管理辦法否決確定。

第12屆管委會未曾嘗試公開和住戶溝通、討論取得共識,而於(100.4.24)召開臨時住戶大會,將已遭否決確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再度提出。當日因住戶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而在(100.5.15)取巧利用第二次只需出席人數5分之1的少數住戶即可成會之規定,蒙蔽大部分住戶而強行通過已遭否決確定的『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並將其納入社區規約,續而擬定的施行細則也以不合程序的包裹式表決通過。管委會此項作法已違反程序正義,強迫住戶接受不合法、不合理之管理執行。

社區道路原係屬私人產權並不屬於社區公設,第12屆管委會在未取得產權所有人的同意下,違法決議利用私人產權的道路向社區住戶收取費用,實屬侵佔謀利,如遭控訴將賠上全體住戶的權益。況且住戶所繳的管理費已包含所有清潔費,實不得再巧立名目要求住戶繳付清潔費用。社區管理委員會本是服務單位而非營利組織,不可有疑似的營利行為,而必須妥善、合法地管理社區的公安、公產、公設,避免與住戶造成對立與紛爭。

2.本社區歷屆管委會均詳知社區內之公設或國(私)有土地,中控室亦備有全社區地籍圖,且第7屆管委會二次於會議中(95.6.19)明載,67巷的國有地必須透過租借才能設計為親子公園,並於第8屆管委會決議將親子公園設置在長億公司應允且無償使用的私有土地上。然,在第10屆管委會第五次會議決議記錄中(98.5.15)載明,將遊樂設備移到綠葉街67巷(國有土地),且一再於會議紀錄上(98.6.19)通告住戶,67巷裝設的遊樂設備已經開放使用,請住戶多加利用。直至第12屆管委會第九次會議紀錄(100.10.19 )刊載,國有財產局來函舉發本社區竊占並違法使用國有土地,必須補償金額高達新台幣39萬1,227元。第10屆管委會明知國有地是必須承租才可合法使用,且無視查閱(證)義務瞭解該項決議事項是否觸法,因而造成社區全體住戶的損失與蒙羞。為此,第10屆管委會應負起所有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不應該由社區全體住戶共同承擔。

聯署代表人 蕭猷祥 敬呈
聯署地點 : 綠葉街15號 (原躲貓貓隔壁)或來電小弟親送連署書至府上
連絡電話 : 0910-229279
若您須要更進一步了解,小弟可登門拜訪說明。


回應者:Mia      2012-06-01 16:57:08 IP:61.230.126.***
先回答您的問題!

(1)此次「連署」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連署開會就是住戶用來約束管委會的方式,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需多少位住戶參與?

連署需要全區住戶(486戶)的1/5(98戶)簽名,但是希望可以過半,讓管委會正視住戶的心聲。且懇請好鄰居們出席區分所有人會議,讓連署的議題可以通過議決!

(3)要提供身份文件嗎?

連署時不需要驗證,但希望資訊確實正確!
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就按照我們社區平常的住戶大會一般的報到程序。

(4)是否得房屋持有人才能連署呢?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持有人)連署請求召集 ,但如果有困難請求屋主,還是希望得到住戶連署,讓敦請的聲音可以宏亮!
回應者:Apple      2012-06-01 11:55:06 IP:60.251.124.***
我也很不喜歡"某些委員"的行為,也"看不起"做事偷偷摸摸、硬拗的人,我也了解『停車管理辦法及寵物管理辦法』是有心人士拿到10%住戶的委任書來強行通過的。

但是我想請教:
(1)此次「連署」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2)需多少位住戶參與?
(3)要提供身份文件嗎?
(4)是否得房屋持有人才能連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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