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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11月27日(日)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發起人 匿名      2011-11-17 14:14:27 IP:60.251.124.***
如題~

社區的正式通知不知何時才會下來,最近的效率好像很差!!!
回應者:匿名      2011-12-01 18:25:09 IP:219.71.134.***
更正:

請看社區的公佈欄,這一批管委的候選人和"本"屆90%是一樣的,而且"丟貓的住戶"被新提名,請大家不要出席,因為第2次出席率只要1/5的住戶出席,"贊成"比例過半就通過了。

請記得「不出席、不委託」!
回應者:匿名      2011-12-01 18:09:21 IP:219.71.134.***
這一批管委的候選人和上一屆90%是一樣的,而且"丟貓的住戶"被新提名,請大家不要出席,因為第2次出席率只要1/5的住戶出席,出席比例過半就通過了。

請記得「不出席、不委託」!
回應者:藤井樹      2011-12-01 10:53:19 IP:125.227.88.***
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在12/11昭開
參與者可扣抵管理費300
參予社區會議是我們每一個住戶的權利及義務
這次希望能選出會做事且讓人信服的委員們
看看是否有手持寶劍的王子會出現 消滅恐龍救公主
最後我的意見是 不要放棄自己的權利 
也不要跟錢過不去 
回應者:匿名      2011-11-24 23:37:32 IP:219.71.134.***
依照這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及32條看來,11月27日的住戶大會中,得2/3以上的住戶出席,決議得出席人數的3/4通過才行。

如果這一次出席的人數未達2/3或是決議未過,還得再開一次會。而第2次的大會,依照32條規定,竟然只要1/5住戶出席,決議由出席的過半人數通過即可。

所以,只要大家"不出席、不委託",或許有改變現狀的机會?不知道我的認知是不是正確的呢?


回應者:匿名      2011-11-24 18:20:21 IP:60.251.1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回應者:匿名      2011-11-24 18:18:59 IP:60.251.1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回應者:匿名      2011-11-24 18:16:57 IP:60.251.1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回應者:匿名      2011-11-24 18:15:44 IP:60.251.1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回應者:匿名      2011-11-22 18:19:25 IP:60.251.124.***
別無他願,只希望:

(1)柏油路要平坦,我不要回家的路上還得閃東閃西的
(2)柏油路上的水溝蓋要安靜,這樣馬路旁的住戶才能有好眠
(2)公共區的燈要亮,這樣停車時看的清楚停車格,回家的時候看的到鑰匙孔
(3)居家環境要安全,監視器發揮應有之作用
(4)樓梯間的遮雨棚不要再漏水
(5)建築物的外牆洗一洗
(6)社區的植栽要常修剪
(7)該花的錢要花

我不要一個只會省錢,搞到後來沒有廠商為我們社區修繕的管委會。

回應者:匿名      2011-11-22 12:37:00 IP:220.136.36.***
有心人利用委託書的方便 扭曲了選賢舉能的意義 有人莫名奇妙被當選 有人掛名委員不知該做什麼 怠忽職責 希望知道進退 讓大公無私 心存他人 和住戶容易溝通的人 把社區管理帶向正確方向
回應者:匿名      2011-11-19 09:18:31 IP:219.71.143.***
住這山莊好幾年了
每一年這時區分所有權會議重新改選委員们
看來今年應該也是差不多同樣人吧?
有心服務的住戶怕被告,不願再出來為社區服務,而自認有使命感的人把持管委會...看看近期的會議記錄(真懷疑這記錄是否有詳實)有如批鬥文章般甚至連公布欄也相同....還真不如貼貼尋人或藝文等公告
唉!無奈阿!
好事者你別再拿一堆委託書找住戶簽了真的很不道德ㄛ
如再被如此搞下去 真的還不如改住隔壁新蓋的房子 或麗景算了
這山莊 空氣好 環境美 樣樣讚 就管委會 怪~怪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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