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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或不滿,怎辦/罷免管委會 崔媽媽有方法
發起人 匿名      2011-10-05 17:31:12 IP:60.251.124.***
來源: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7/today-taipei14.htm

2009.10.07
自由時報〔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台北市最近有住戶與社區管理委員會起衝突,揚言罷免主委,姑且不論誰對誰錯,翻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找不出罷免主委相關規定。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公寓大廈管委會採「內閣制」運作,主委由各委員推選產生,此時應啟動全面改選,而非罷免一個人。

啟動全面改選

崔媽媽基金會公寓大廈顧問饒後樂說,管理委員常被一般人視為吃力不討好的差事,法律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一任1年,最多2年。

饒後樂指出,當多數住戶不滿意部分或全體管理委員表現時,訴求罷免無法解決問題,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沒有罷免規定,但住戶可循社區規約,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推選管理委員。

新的管委會產生後,須推選新的主委與常委,任期至原任管委會任期屆滿為止。

饒後樂也提醒,為確保管理組織運作穩定,避免三天兩頭「全面改選」,發動「管理委員會任期中全面改選」的門檻不宜太低,最好有4分之1、甚至於3分之1以上區分所有權人連署要求開會,會中超過全體絕對多數同意才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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