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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車位被佔用發函詢問縣政府
發起人 unsinsue      2010-06-22 13:56:52 IP:60.251.170.***

 列管編號: 00078910
 寄件者: 蘇詠心
 檔案:
 主  旨: 大樓停車場管理問題
 內  容: 內文:吳縣長您好, 本人為中山東路上「臻品社區」大樓的監察委員,近來社區的地下停車場屢屢發生住戶的地下室停車位遭到其他住戶或外車佔用的情形,或是將雜物放置於停車場供中,我們社區目前的做法是張貼勸導單並且拍照,但佔用等情事仍然無法有效改善(對君子有用,頑劣的份子則一點用都沒有)。經詢其他友好社區之經驗,有社區大樓的作法是在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制定以下條文:「汽車因佔用他人車位,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一仟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汽車因佔用公共空間及違反停車場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五佰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本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及拋棄雜務,以確保整潔。否則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不得異議」請問上述鎖車、罰款、逕行清除之規定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可否提供其他「快速、可行」用以保障私人產權及生命安全的方法? PS.占用車位問題,報警處理,警察愛理不理,等到警察來,車都開走車,改天一樣的戲碼又在上演! 為停車場管理問題煩心的管理委員留
回應者:ㄚ福      2010-10-10 09:17:24 IP:114.32.182.***
我門臻品社區是屬"仁愛派出所"管轄
仁愛派出所 03-4563524 中壢市新中北路二段80巷75號
中壢派出所 03-4222030 中壢市延平路607號
興國派出所 03-4258325 中壢市中豐路88號
普仁派出所 03-4562912 中壢市日新路20號
龍興派出所 03-4285776 中壢市龍勇路139號
自強派出所 03-2854333 中壢市榮民路387號
內壢派出所 03-4553845 中壢市中華路一段364號
中福派出所 03-4523093 中壢市南園二路86號
文化派出所 03-4528348 中壢市吉林路60號
大崙派出所 03-4982260 中壢市中正路四段186號

回應者:ㄚ福      2010-10-10 09:11:31 IP:114.32.182.***
本人有一點小見解:
你將別人的車上鎖可能會涉及法律問題?
如果遇到上述問題,不彷撥ㄍ電話請派出所員警代為聯絡車主將車輛移走,這樣會比請警察到現場處理來得省事、快速。
回應者:可憐的上班族      2010-07-02 14:48:56 IP:118.161.135.***
你的說法跟認知都沒錯~所以我才說 主管機關很愛回覆模稜兩可的答案阿!~你看喔~~注意"使用的時機"和"比例原則",這是一個沒有標準的答案捏!!

哪個時候算是使用恰當~哪個時候符合比例!這就很頭痛啦~
最難拿捏跟執行的就是這個了!

我對環保法規比較熟識~拿一個做比例~像空污法有規定一條:污染物處理要經過有效收集後處理排放,可是沒有跟你規定說怎樣叫做有效收集,就有人說~我覺得10%算有效收集!審查的人跟你說:我覺得90%才叫做有效收集~~這就是開始要進行攻防戰了!!

所以要勞煩管委會各位委員們勞心了!~~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9 16:34:44 IP:60.251.170.***
哈 我好像回太快了 小希的意思 應該是不得已要 先跟車位主人知會一聲!
不好意思!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9 16:20:12 IP:60.251.170.***
這個說法有點奇怪 如果是友人來訪,哪應該也是停在"社區外"
怎麼會停到社區內其他住戶的車位呢?這樣佔用別人車位是不得已的嗎?

有些被佔用車位的住戶,回到家發現無法停車,佔用的那台車又沒有登記車號,那要跟誰知會呢?
那為何佔用別人車位的人不先跟車位的主人 知會一聲呢?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9 16:14:32 IP:60.251.170.***
因為我是問上述鎖車、罰款、逕行移除的規定是否合法,

他回覆說"不違法",但是要注意使用的時機和比例原則,

我的理解上,主管機關的態度應該很明確已經告知:不違法,且可以執行,只是要注意執行的時機和比例原則而已!

不曉得是不是如此阿?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9 16:09:14 IP:60.251.170.***
根據主管幾關的回文 叫拖吊車來拖 似乎不可行(因為非公有道路)!

但是鎖車罰款,應該可以!
回應者:eva      2010-06-25 16:11:20 IP:220.130.224.***
同意.對於不遵守的車子.給予鎖車.要開鎖就繳錢囉.當然公告要先發怖讓所有人知道.
回應者:可憐的上班族      2010-06-24 14:24:47 IP:118.161.135.***
其實主管機關發文很常都會回答模稜兩可的答案..時常發文得到的經驗~~(嘆...世足賽如果派台灣的工務人員一定可以抱冠軍回來!

像是他的答覆! 主管機關答覆是說訂定停車辦法管理相關規章並無不違法之處...可是他還是沒有正面答覆"可以"或"不可以"鎖車....等等,而是給你來個"應注意適用時機與比例原則",這個爭議點就很大了...
回應者:小希      2010-06-24 09:14:45 IP:61.63.103.***
經勸導又犯的行為,真的會讓人很生氣。
若是有友人來訪,不得已臨停,是不是該知會一聲才不傷和氣,大家都是鄰居。
如果法源有據,我贊成執行。
回應者:恩惠      2010-06-23 19:22:11 IP:61.63.104.***
本人因有雙車位,只停一台汽車。前年、去年就常發生被佔用的情形。今年就沒有。這方法不知是否可行?就是社區跟拖吊場合作,外車佔用私人車位,拖去保管場,自己再去領車..........
回應者:pppp9142      2010-06-22 14:25:37 IP:61.64.209.***
總是要有執行,才會有嚇阻的效果。如果違規都沒有處罰,那我想人心也會跟著腐敗(因為總會有惻隱之心)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2 14:08:48 IP:60.251.170.***
因為最近常發生外車或是住戶(或住戶的友人)佔用他人停車位,或是擺放雜物,張貼勸導單無用之情形,故發函縣長信箱詢問是否可以透過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制訂罰則的方式處理。

「汽車因佔用他人車位,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一仟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汽車因佔用公共空間及違反停車場管理辦法各項規定,自上鎖開始1小時內罰款五佰元,每逾1小時加收一佰元,以累加計算。本停車場除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及拋棄雜務,以確保整潔。否則視為廢棄物逕行清除,不得異議」

縣府回覆: 上述鎖車、罰款、逕自清除的規定不違法。

請問各位住戶意見,是否同意上述規定,或是有其他的建議也請提供出來。

因為有很多住戶抱怨為什麼執行都沒有效果,因為我們沒有給他們鎖車等對住戶較有箝制效果的職行法源阿!

沒有牙的老虎如何咬人?

回應者:unsinsue      2010-06-22 13:57:22 IP:60.251.170.***
以下是縣府的回覆:

親愛的縣民您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是授權給社區自治,因此社區都有管理委員會跟社區公約,這些都要住戶大會通過,台端社區有管理委員會,停車場一定會有停車場管理規則,相關辦法台端可於停車場管理規則訂定以及社區住戶公約訂定,以保障社區絕大部分住民之權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二、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三、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四、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五、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六、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八、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 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 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台端所陳述之社區停車場管理規則並無不合法之疑義,然應注意適用時機與比例原則,台端請勿煩心,相信長期執行下來必然有所成果。
敬祝 安康
縣長 吳志揚 敬復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承辦人:陳明彥 電話:6111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您反映該社區地下停車場發生住戶停車位遭到其他住戶或外車佔用一情。本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接獲您反映後,立即進行查處。經查該社區內地下停車場住戶違規停車因非屬道路範疇內,係無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另責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管權責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罰。
敬祝 安康
縣長 吳志揚 敬復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警察局中壢分局 承辦人:蔡榮峻 電話:03-426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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