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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汽車停車位作其他用途罰款20萬,公共區域不能堆放雜物是依法有據(附案例)
發起人 lostheart      2013-12-26 11:14:16 IP:220.135.43.***
資料來源:http://news.msn.com.tw/news3378236.aspx)

公寓住戶在汽車停車位內、外堆放雜物,因影響安全甚鉅,工務局表示,依法將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市府最近不斷接獲民眾電話或線上陳情,指公寓住戶在汽車停車內、外堆放雜物,而設置於地下室之汽車停車位,其天花板上均有各類電力管線通過,又有設置電氣室,一旦發生火災,將釀成生命財產的損失。另外,環境雜亂也容易產生登革熱病媒蚊滋生的風險。

工務局指出,公寓大廈附設汽車停車位的使用,住戶普遍均有錯誤觀念,認為汽車停車位是向建商買賣取得,要如何使用管理委員會無權干涉,所以家中多餘不用又捨不得清除之雜物,就堆積在汽車停車位上,甚至車位以外之共用部分;殊不知此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埋下發生意外之禍因。

工務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方法為之,與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規定經制止不遵從者,依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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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板橋市的鄭仕恭(31歲)樓梯間存放鞋櫃,被鄰居向社區管委會檢舉佔用公共通道。鄰居又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檢舉,官員勘查屬實,寄來罰鍰四萬元的處分書。

鄭抱怨:「別人都這麼放,只罰我不公平!」,鄭抗辯鄰居門前幾乎都放鞋櫃,訴請撤罰。法官指樓梯間就是不能放雜物,判鄭敗訴。
擷取2009年8月11日蘋果日報,黃哲民記者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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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鄭仕恭先生的範例得知,每個住戶皆可捍衛自己權利,都有直接向政府機關單位告發檢舉的權利,不為也,非不能也,屆時「別人都這麼放,只罰我不公平!」是無法卸責。

這次社區大會住戶對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反應較多,管委會與管理中心目前也有宣導動作,據說勸導不改善的住戶,將報請機關單位開罰,住戶都在看這次成效,不要認為「別人都這麼放」,更多住戶是守法、守規矩的「沒這麼做」,住在臻品請一起遵守臻品的規約(臻品社區管理辦法),給下一代好的環境、做好的典範讓下一代學習。
回應者:版主      2014-01-10 12:29:38 IP:220.135.43.***
感謝台端理性解讀相關法令,熱忱呼籲住戶接受配合依法管理。
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需全體住戶共同努力。
再次感謝台端,為社區管理付諸行動與呼籲。並祝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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