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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社區住戶大會)相關事宜
發起人 侯Sir      2010-05-12 09:40:05 IP:219.87.87.***
一、目的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二、召開時機
後取得建造執照,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1/2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
三、召集人
1.依序由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任之,任期隨管理職務或區分所有權喪失而解任。
2.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任期1∼2年,連選連任一次。
3.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任期至互推產生為止。
4.依規約輪流擔任。
5.由起造人召集時,流會須重召開一次。
四、開會通知
1.10日前通知。
2.書面載明開會內容。
3.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五、出席資格
1.區分所有權人。
2.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委託之代理人,但任一代理人之區分所有個數或區分所有權比例任一項累計均不得超過全數1/5。
3.住戶需陳述意見者。
六、開會及決議
1.出席數(佔應出席數) 2/3。
2.表決數(佔出席數) 3/4。
3.得依規約另行訂定之。
七、同一議案重開會、決議及假決議
1.出席數(佔應出席數) 1/5。
2.表決數(佔出席數) 1/2。
3.得依規約另行訂定之。
4.決議事項十五日內作成會議記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七日內若未有超過1/2以上書面反對,決議視為成立。
5.決議成立後十天日內書面送達及公告。
八、需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九、需經決議事項
1.公寓大廈外圍與防空避難室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等決議及報備。
2.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3.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名義。
4.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5.公共基金繳納規定與運用。
6.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7.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8.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分開成立管理組織。
9.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
十、可決議事項
1.管理維護費用分擔方式。
2.管理委員任期。
3.住戶參與管理委員會選舉與被選舉權之限制。
4.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服務人執行職務範圍。
十一、未經辦理決議不生效力事項
1.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2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3.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4.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十二、會議紀錄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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