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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根林溫泉水質及廢水處理民眾陳情
發起人 cjk601222      2010-07-07 16:54:12 IP:114.32.36.***
請各位芳鄰仔細研讀以下基隆市政府環評民眾陳情內容,以免喪失權益
民眾陳請意見書(1)
1、查本件開發單位固於98年11月提出「基隆市優泉小鎮住宅社區開發案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第三次修正本)(以下簡稱環差報告第三次修正本)」,但其中仍有前後矛盾不符之處,如開發單位始終規劃要將優泉小鎮第一至第四開發區共356戶住戶納入溫泉供應範圍,但於附錄1-3卻仍檢附本案289戶住宅溫泉使用量計算資料,前後已有矛盾之處。再者,開發單位於第三次修正本第2-4頁之表2.2-1中已敘明「污水處理設施已全部建設完成」云云,但又於第3-4頁倒數第4行起記載「另開發單位已針對現有老舊設備進行評估,依其狀況進行保養、維修,甚至更換,期使處理廠相關機具設備均能正常使用。待二期開發完成廢污水排入前,另將委託專業工程公司進行重新啟動試車」云云,故開發單位若僅是針對現有已運轉10年之老舊設備進行評估,再依其狀況進行保養、維修或更換而已,又豈能大言不慚地說污水處理設施已全部建設完成?二者之記載互核不一,合先敘明。
2、本件陳情人於98年9月15日第2次審查會開始,即一再提出綠葉山莊社區現有污水處理廠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處理溫泉水,當然不在其經核准污水下水道系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所得以排放之範圍內,以及其目前處理水量不論是申請量或是核准量均為320立方公尺/日,其處理容量估計不正確等質疑,開發單位僅以「涉及水污排放許可變更部分(因溫泉廢水納入及污水量增加),將於本案環評審查通過且溫泉水權核准供應後3個月內,依水污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辦理變更。」云云作為說明(參第2-2頁第2行起至第4行),開發單位如此說法無異倒果為因,更有將其應承擔之責任推諉予 貴審查委員會,陷 貴委員會於不義之問題,請參陳情人歷來之書面陳情意見,於茲不再贅述外,陳情人更需進一步指出如按開發單位上開說明,於本案環評審查通過且溫泉水權核准供應後3個月內,始依水污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如此將會有違反行政院環保署所制訂公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之違法問題。蓋審查辦法第18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下列水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四、受託處理同業別之污(廢)水者,於核准餘裕量內之委託者。」,此外同辦法第19條第3項亦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且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者,其變更涉及下列情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變更前30日內進行功能測試:…三、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既然開發單位口口聲聲說已完現有綠葉山莊污水處理廠全部二期之建設,污水處處理量已達於每日2,000噸之設計量,則開發單位應於變更前30日內進行功能測試,再於每日最大處理量變更後30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如依開發單位所述於本案環評審查通過且溫泉水權核准供應後3個月內,始依水污法規定提出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如此將有抵觸上揭審查辦法之違法問題,不可不慎。
3、另開發單位於本次修正本中,基於避免共同處理風險,遂提出污廢水緊急處理設施之替代方案,單獨針對優泉小鎮社區產生之污水及溫泉廢水,另行規劃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並估計用地約需500平方公尺,再依目前社區開發現狀評估,以D區建築物之筏基面積有1,000平方公尺,足供緊急污水處理廠使用,而為適當之地點(見第3章第3.4節之說明)。暫不論開發單位所擬採用之處理流程是否能發揮預定之功效,單就其處理過程所需之攔污除油設備、調整池、接觸瀑氣池、終沈池、消毒池、放流池、污泥儲池等設施,於其預定之D區建築物筏基中應如何配置?且目前應均未實際設置,惟開發單位在已有住戶進住之情況下,應如何在不影響既有現住戶生活起居之範圍內興建完成其所擬上揭設施?又優泉小鎮全體398戶住戶產生之生活污水及溫泉廢水,於緊急之狀況時又要以如何之管線、方式排入D區建築物筏基內之污廢水緊急處理設施?處理後之放流水又如何排出?於第三次修正本中均未見有做任何之說明,於3-11附圖中更未見相關管線、配置之說明,尤其將污廢水處理設施設置於D區建築物之筏基,其並非開放空間,若要將溫度降到法規標準,並不容易,因飽和濕度下不易散熱等問題,仍然存在,意即開發單位於原先規劃設計設於H棟建築物筏基之問題(參黃思蓴委員之審查意見),依然存在,均有待開發單位進一步說明。
4、以上意見,再煩請各位環評委員斟酌考量,無任感荷。
(十三)民眾陳請意見書(2)
1、優泉小鎮為預售個案,原申請之溫泉供應範圍為第一期217戶,怎可未經已售出之第一期已購戶同意,隨意變更為供應範圍至356戶(下次若有再增加新的建案是否繼續增加供應範圍)且溫泉蓄水池建於優泉小鎮土地上,但溫泉開發申請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卻是李正義開發商,也未經所有已購戶同意。
(若溫泉所有權人及管理者皆為李正義開發商,沒理由蓄水池之土地由優泉小鎮住戶提供,當初銷售資料上並未規劃溫泉蓄水池建於基地上,請詳查是否有未按圖施工,違建之情事。)
2、溫泉開發商所有權人是李正義,溫泉蓄水池興建於優泉小鎮基地上(未跟優泉小鎮已購戶溝通),污水處理土地設備為長億公司(長億公司與開發商有買賣之間關係)所有及現有綠葉山莊住戶共同使用污水處理廠,如此之關係及規劃未來之管理令人擔憂。(優泉小鎮有溫泉,綠葉山莊無溫泉,溫泉廢水在同一廢水處理廠處理,綠葉山莊住戶會同意配合嗎?如只聽開發商片面之詞,未來只要有一方有異,溫泉之廢水處理就行停擺,建議應由開發商自行興建溫泉蓄水池及溫泉廢水處理廠,且經環保單位核發溫泉廢水處理證書才是永久解決之道。)
3、溫泉之供應範圍由217戶增至356戶,其中有增加規劃溫泉會館(請詳細確認溫泉會館冬季營業時用水量及污水量)另其他用戶每戶均設兩溫泉湯池,如此之規劃怎可能如開發單位所提供之污水量而已。「請確認會館之規劃如何(之前購買優泉小鎮時開發商銷售人員曾告知溫泉會館1樓及2樓未來會對外經營)?有無套房及大眾浴池規劃?實際未來用水量如何?有無對外營業?皆會影響用水及污水量」。
4、溫泉泉質檢測數次,每次檢測結果皆不一樣,按溫泉法規規定泉質原素含量皆須達標準才是真溫泉,請詳細確認是否有檢測報告造假之嫌。(建議由公信人現場採樣,並送多家公信力之檢測單位檢測,取檢測平均值做為依據。)
5、溫泉相關設施如蓄水池及供水和排放管路等等皆在第二次變更前就已施工完成,變更後的新規劃與設備配置與現有的規劃是否相同令人質疑,已審查到現階段,開發商還無法確定廢水如何排放及處理,如此草率之規劃,前所未有。
以上之問題建請各政府單位及各審查委員必須審慎評核,畢竟溫泉是長久要使用,切莫因開發商片面之詞,提供一些不切實際之說法及數據且未與陳情單位溝通並取得共識,為防止造成事後更大爭端,連累各單位與審查委員,謝謝。
二、審查結論
(一)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
(二)請開發單位將環評委員審查意見及相關單位所提意見暨答覆承諾事項補充、修正納入修正本,經送環評委員及相關單位確認後定稿,送本府核備。
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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