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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 |
發起人 moonsister
2010-05-06 11:40:41 IP:219.87.64.*** 來源:奇摩知識+ http://tw. 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須先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手續方算正式成立 只是管委會的成立,政府是不會給予管委會任何的補助金或費用 不過雖然政府沒給,但還不錯的是政府有明文規定建商一定要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共基金之設置及來源)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條文說白話一點也就是建商當初在申請使用執造時 就已經依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存了一筆要給社區的錢在主管機關 等待管委會與建商完成公設點交後就會提撥至社區戶頭 至於提撥的比例或金額要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