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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_臺北縣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要點
發起人 maryy.liu      2010-07-27 06:56:20 IP:122.116.112.***
公告_臺北縣低碳社區改造補助要點




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日期:2009/11/27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民眾低碳知能,落實低碳之發展,推動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住宅社區之節約能源改善工作,鼓勵參加本縣低碳社區標章認證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社區規劃師:參與本縣辦理之「臺北縣低碳社區規劃師培訓課程」,並經考核合格領有「臺北縣低碳社區規劃師證書」者。
(二)地區低碳推廣中心:與本縣合作辦理「營造低碳社區」課程,並經本縣頒予「臺北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證書」者。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社區公共照明:如社區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社區景觀用燈、中庭花園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燈、消防警示燈、健身房、游泳池、交誼廳、會議室等照明設備。
(二)社區空調:如電梯空調、大廳廊道空調、警衛室空調等空調設備。
(三)社區動力:如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電梯載重調整、揚水馬達等動力設備。
(四)社區用水:如省水器材、雨撲滿、生活雜排水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五)能源開發:如太陽能熱水器、風力發電機組或使用太陽能光電系統等社區建置之可再生能源系統。
(六)其他:如社區生態化、建築外殼節能、綠屋頂、綠覆率、綠牆或綠廊、設置資源回收區、設置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專用停車區等其他節能工作。
 
五、本局得委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本補助要點所定事項。
 
六、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內依法設有管理委員會之住宅社區。申請單位應於由本縣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提出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詳如附件一。
 
七、提案對象及補助金額(社區部分):
(一)提案對象:
1.參加企鵝寶貝級低碳社區標章認證:
(1)凡臺北縣轄區內有興趣致力推動低碳發展工作之社區。
(2)提案內容:提案社區需由本縣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提出社區低碳改造計畫書,計畫書中應描述社區低碳推動工作方向、目前推動現況及居民參與程度,並具體陳述社區節能減碳之工作規劃及作法。
(3)補助金額用途:補助經費用於社區硬體設施之改造。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參加本縣低碳社區標章選拔,並取得本縣「企鵝寶貝級低碳社區」標章。
2.參加北極熊夢想級低碳社區標章認證:
(1)
A.訂有關於綠色生活、節約能(資)源相關公約、規章或條例,並設有推動社區節能減碳工作組織之社區。
B.曾獲得本縣核發「企鵝寶貝級低碳社區」標章之社區。
(2)提案內容:提案社區需由本縣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提出社區低碳改造計畫書,計畫書中應描述社區低碳推動工作方向、目前推動現況、居民參與程度及提出社區持續進行低碳改善之願景,並具體陳述社區節能減碳之工作規劃及作法。
(3)補助金額用途:補助經費用於社區硬體設施之改造。受補助社區應於當年度參加本縣低碳社區標章選拔,並取得「北極熊夢想級低碳社區」標章。
(二)第一年補助比例為支出金額百分之百,但不逾補助額度,爾後將逐年減少百分之十之補助經費,至第六年後本縣最高補助比例為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但不逾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八、低碳社區規劃師及地區低碳推廣中心部分之工作項目及補助金額:
協助社區提案之本縣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應執行之工作如下:
(一)帶領社區成員共同規劃社區低碳改造方案並協助社區將低碳改造方案提送本局。
(二)協助社區依本局核定改造方案進行改造且確實掌握計畫進度,並全程協助社區辦理有關各項行政作業。
(三)協助社區參加本局辦理之低碳社區成果展及提供本縣編印低碳示範社區成果專刊之相關資料。
協助提案之本縣低碳社區規劃師或本縣地區低碳推廣中心,由本縣每案補助新臺幣貳萬元整。每年度以不超過五案為限。
 
九、本局得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針對各單位申請補助收件次序進行審查。
前項評選分別依據下列項目審查:
(一)社區組織之健全程度及推展能力。
(二)申請內容之具體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三)經費規劃之妥適性及合理性(含經費自籌情形)。
(四)社區居民主動程度及參與情形。
(五)節能效益計算之精確性及完備性。
 
十、本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並將審查之結果通知申請單位。申請案件經審核駁回者,申請單位得於七日內提出補充說明;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原補助之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單位應依申請書內容進行社區低碳之改善工程,各項工程應於本局核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並依計畫書內容取得本縣低碳社區標章。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執行完畢者,得註明原因向本局申請展延。
 
十二、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社區部分:
有關本案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款:申請單位依評審意見修正計畫書後,依計畫書內容執行改造工作,並於計畫核定後3個月內,檢送補助款領據、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受補助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送本局,審核完成後撥付(最多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申請單位依計畫書內容執行完畢後,於本局核定之完工期限日前,檢送本縣低碳社區標章影本、補助款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文字至少一千字、照片十張)送本局,審核完成後撥付。惟未獲本縣低碳社區標章之社區,本局不予撥付第二期款。

(二)低碳社區規劃師及地區低碳推廣中心部分:
各低碳社區規劃師及地區低碳推廣中心協助之受補助單位改善工程執行完畢後,檢送補助款領據及個人撥款帳號及存款帳戶影印本(與正本相符印),向本局申請,本局於審核後撥付補助款。
前項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三、受補助單位須參加本局舉辦之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展及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本局低碳社區改造成果專輯之出版,並應授權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之用。
 
十四、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低碳社區改善之利用情形,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經查若有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或依本計畫接受補助逾期未結者,本局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五、本要點之補助款依申請次序經評定後予補助,至補助款用罄為止,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十六、本要點開始受理申請時間由本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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