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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戶外門變更方向是否被允許的
發起人 abskl      2010-04-28 22:07:12 IP:125.232.86.***
想請教各位大大 各住戶外門是否被允許的
B4 10F 吳先生 ( 財務委員) 剛剛打電話給我
"禮貌性地" 告知我他要改門方向 但是我跟他說會影響我的權益 出入
他明白的告訴我 今天他改門方向 是不需要經過我的同意就可以改
而且他也說 他會交屋是因為" 建商與代售黃小姐同意並補貼費用給他 " 他才同意交屋
那這樣對其他住戶作何感想,你與建商跟代售那邊講好條件 就犧牲其他住戶的權益
那其他B4跟 B2的住戶要改門就快 順便跟建商要一筆費用補貼
那B1跟B5 的住戶權益就該被漠視嗎?
B4 10F 吳先生也講了 自己的權益自己去爭取 沒錯 我同意 但是 也要考慮的隔壁住戶的感受吧
那管委花那麼多時間跟精神一直在討論 加窗 停車 冷氣外掛問題
那吳先生也講了 只要在住戶專有地區都可以做
那加窗就加窗 停車位就放機騎車因為那都是各住戶專有地區 講白點 我花錢買車位 只要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 我就是可以擺
那管委會成立的意義在哪了?

我也找個時間去找建商 代售小姐 談一談 為什麼他們可以這樣做

另外也想請問管委 談了這麼多約束 改門的方向是不是也可以列入討論 ?
不然 在住戶專有地區這部分是有很多盲點在
回應者:secc2015      2010-05-02 00:58:29 IP:119.77.181.***
參考資料:
http://www.3gstar.com.tw/%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4%BB%A4%E8%A8%8A%E6%81%AF/%E4%B8%8D200.htm
回應者:secc2015      2010-05-01 20:21:09 IP:119.77.181.***
門的方向修改,會影響到隔壁戶的門鈴使用(開門後擋到),
且若隔壁也改門的方向,兩個門就會打架了∼
那誰可以改?先改先贏?

和幾戶B4聊過,當初買屋都想改,但是都礙於影響他人而作罷,或選擇不要外玄關門。
今天原本大家要見面協調,但有一方臨時有事無法前來,我會再請總幹事重約時間,也會建請管委會討論本案,並希望當事人都能在鄰居和諧的訴求下,和平落幕。
回應者:kikiy1029      2010-04-29 23:28:08 IP:61.71.24.***
賣阿捏講,我只是剛剛好奇想試試匿名而已,其實用IP就知道我是誰了,其實我一直很關心目前管委會各項決議

我坦白說,剛剛看了會議記錄怎感覺都不像是眾望所歸?說實在的,還真有點失望,只能繼續觀望了

回應者:abskl      2010-04-29 22:10:48 IP:125.232.72.***
開完住戶大會的隔天 吳先生就開始裝潢了
我當週週三(4/21)看到 馬上就跟總幹事反應
所以吳先生是還沒改之前我就先已告知我的立場
但 他沒顧慮到我的感受 過了一周後跟我說
他的工程發包了 他沒辦法 > <
所以才找主委與總幹事 這周六請他坐下來一起聊聊

想聽聽他想改門的理由
回應者:abskl      2010-04-29 18:45:34 IP:125.232.72.***
感覺這位匿名大大來亂的^^
但是卻可以讓大家學到更多東西
建議大家花點時間看一下此篇文章
回應者:kikiy1029      2010-04-29 17:31:11 IP:60.248.142.***
故事發展中,僅供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526419&m=f&r=2&p=1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9 09:05:46 IP:59.120.27.***
回覆 js6684 於 2010-04-29 08:21:13 的發文內容:
+1
那位委員該不會就是為了改門改排油煙管...才交屋進管委會吧!
他要做的就可以做
其他人的訴求和他無關就投反對票囉!
一切就事論事,大家可攤開來講:

大門改方向:
大門改方向的問題,若可以改我早就改了,在看b5這間房子時,就跟代銷反映大門方向的問題,詢問改方向及改位置可能,後來就放棄了,
這關係到與b4間的問題,若b4及b5都改門方向,那不是就撞在一起,而且要考慮要鄰居的觀感及以後的相處,
那現在是什麼狀況,因為代銷小姐"同意"給他改門向,他就可以改,那代銷小姐"同意"我交屋後可加窗,為什麼他不同給我加窗,開會的時候講的振振有詞,私下又是另外一回事

改大門違反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Q96.什麼是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其中指出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改外大門已侵犯其他住戶權益


鋁窗:
第八條條文的規範在外牆面,內牆面屬專有部分,且不會影響到其他住戶,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停車位停放機車:
若本大樓是單純的地下停車場,無機車位,就無此問題,
本大樓地下室有規劃機車位,不管開不開放停車位停放機車,機車一樣要進出地下停車場,而且機車位不足是的事實,明知機車位不足,卻又禁止開放停車位停放機車,應有積極之做為而不為,



回應者:js6684      2010-04-29 08:21:13 IP:211.76.154.***
回覆 小C666 於 2010-04-28 22:23:46 的發文內容: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1
那位委員該不會就是為了改門改排油煙管...才交屋進管委會吧!
他要做的就可以做
其他人的訴求和他無關就投反對票囉!
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9 02:52:14 IP:119.77.181.***
abskl大大,聽您說的對話內容,讓我感到十分訝異!
吳委員在我眼中是非常注重整體社區要求的!
是否當初代銷與其之糾紛?還是有什麼誤會,我明天會請總幹事幫忙居中協調。
如果大門改方向確實有法規規範,管委會一定會稟公處理!

至於「那吳先生也講了 只要在住戶專有地區都可以做」
若確實為專用部分,只要符合建築法規,住戶確實有自由使用收益權利。
「那加窗就加窗 停車位就放機騎車因為那都是各住戶專有地區 講白點 我花錢買車位 只要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 我就是可以擺」
加窗部分,管委會意見以不加窗為原則,或可安裝隱形鐵窗,至於專用部分可否安裝,依建管法規為準。停車位應該為共用部分,再透過分管特約成為約定專用,依法並未禁止停放機車,但管委會仍可制訂管理辦法,所以我也在努力使管委會重新討論相關議案中。
回應者:iron435      2010-04-29 00:16:38 IP:119.77.181.***
abskl 大大我想你應該也看到他的大門都拆了,錢應該也已經花了,你要他不改應該不太可能了,代銷的話基本上都是不負責任的話,反正能交屋能成交,有什麼不能保證的?所以你去跟代銷反應也只能發發牢騷,他們並不能幫到太多的忙,你何不直接找你們棟的委員,串連你們棟的住戶,跟吳先生反應,說不定還比較有效,畢竟他是委員,他大可說他代表的是b4的權益

回應者:abskl      2010-04-29 00:05:01 IP:125.232.86.***
感謝小C大大熱心找尋這麼多法條說明
看下來僅有使用執照設計變更這項可以跟他談了

說實在 依照現在各戶樓層大門設計 是不會相互碰觸
唯有會碰觸的 是相鄰兩戶同時改 就會碰觸
那就是誰覺得對自己有利 誰先改就好.....><
我今天最介意的是 因為代銷小姐"同意"給他改門向
他就交屋 連建商都不敢有此權限說改就改
代銷小姐一句話就可以決定 到底是誰可以這樣授權的

有許多事項須要跟代銷那邊確認澄清
因為吳先生跟我說現在那是代銷跟我這邊的問題><(這句話最生氣)

回應者:abskl      2010-04-28 23:46:26 IP:125.232.86.***
他的代銷是另一個黃小姐....
明天我會去問候她一下....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3:46:12 IP:119.77.146.***
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96.什麼是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
答:按公寓大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專有部分,另一為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定義:「稱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該所稱使用上之獨立性,其要件可以是構造上區劃之獨立,也可以是區界範圍明確標示形式上區劃之獨立。同時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第七條另有禁止做為專有部分之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因此本條例列舉數個屬於共用部分之空間,如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所稱之「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以及第七條第二款列示之「走廊或樓梯,通路或門廳,以及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依法均不得為專有部分。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回應者:miffy      2010-04-28 23:43:09 IP:61.62.27.***
回覆 abskl 於 2010-04-28 22:07:12 的發文內容:
想請教各位大大 各住戶外門是否被允許的
B4 10F 吳先生 ( 財務委員) 剛剛打電話給我
"禮貌性地" 告知我他要改門方向 但是我跟他說會影響我的權益 出入
他明白的告訴我 今天他改門方向 是不需要經過我的同意就可以改
而且他也說 他會交屋是因為" 建商與代售黃小姐同意並補貼費用給他 " 他才同意交屋
那這樣對其他住戶作何感想,你與建商跟代售那邊講好條件 就犧牲其他住戶的權益
那其他B4跟 B2的住戶要改門就快 順便跟建商要一筆費用補貼
那B1跟B5 的住戶權益就該被漠視嗎?
B4 10F 吳先生也講了 自己的權益自己去爭取 沒錯 我同意 但是 也要考慮的隔壁住戶的感受吧
那管委花那麼多時間跟精神一直在討論 加窗 停車 冷氣外掛問題
那吳先生也講了 只要在住戶專有地區都可以做
那加窗就加窗 停車位就放機騎車因為那都是各住戶專有地區 講白點 我花錢買車位 只要不影響其他車輛進出 我就是可以擺
那管委會成立的意義在哪了?

我也找個時間去找建商 代售小姐 談一談 為什麼他們可以這樣做

另外也想請問管委 談了這麼多約束 改門的方向是不是也可以列入討論 ?
不然 在住戶專有地區這部分是有很多盲點在

如果可以改 我也要改啦
我想隔壁鄰居的門會和我打架吧 可是沒辦法啊 我先改啦 你就將就點自己想辦法吧 不然你也改啊 可是B4和B5若互相不讓都要改
的話 那開門時不就碰在一起了
這議題值得委員會討論喔

ps 小c您辛苦了找那麼多條約 可是財委又沒上網 他不知道啦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3:36:55 IP:119.77.146.***
請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3:35:06 IP:119.77.146.***
按「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第3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5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申言之,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亦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違反「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並於制止無效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違反「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並於制止無效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其間兩者效果不同,應須注意。

至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揭兩者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住戶倘違反者前揭規定其中之一或兩者均違反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亦得連續處罰之,其處罰可謂嚴重。

是以本案中「鄰居」,非不得改變大門之開啟方向,惟不得擅自變更(註一),亦不得在未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下,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易言之,倘改變大門開啟方向之行為,非屬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範圍,或屬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範圍但業經核准在案者,本案中「鄰居」改變大門開啟方向之行為,當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虞;但須注意的是,本案中「鄰居」,仍不得權利濫用,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註二),特予指明。

【註解】
註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1月25日95年度簡字第00817號判決:「五、臺北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被告雖已向內政部報備,但仍未正式公告實施,且新舊違建日期之劃分並不影響本案是否為違章建築之事實認定,原告雖陳明系爭圍牆及遮雨棚係74年10月18日所增建之違章建築,但據其訴訟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其買受系爭房屋係77年8 月5 日,又依其所檢附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777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一案於95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所載,據該事件證人即原告買受系爭房屋之前手甲『是的,系爭房子我是向乙買的,與他的兒子都沒有接觸過,我買當時有圍牆,也有大門,圍牆沒有變,但是大門的方向、位置與現在的不同,我去看過,巷道依舊,現在的大門已改過位置,舊的門已經封起來了。」等語,並當庭繪出位置圖附卷,足證原告買受系爭房屋後,已將圍牆改建,要無疑義,其違反建築法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之事實,足堪認定,則被告先以北府工拆字第0940016623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違建築,並依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相關規定依序辦理排拆,且以北府工拆字第0940018783號處分書裁處原告4050元罰鍰,並無違誤。六、依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係行政處分作成後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而非違建搭建五年後即為合法建物或違建不得拆除之規定,本案被告所作成之94年6 月27日北府工拆字第0940018783號行政處分書迄今尚未逾五年,自與上揭規定無違。七、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不足採,被告所為原告於○○縣○○ 市○○街286 巷3 號前方增建之系爭建築物係屬D 類2 組實質違建,依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第1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4050元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互為參照。

註二:民法第 148 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參照。例如本案中的「鄰居」,改變大門開啟方向之行為,乃特意妨礙他人之逃生,其即屬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權利濫用,當屬違法。


回應者:Ayi0226      2010-04-28 23:29:41 IP:119.77.181.***
小弟僅能查到這些資料
如果有查到其他資料再行補充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21509134
---------------------------------------
1.按<建築技術規則>第45條第一項:門窗之開啟均不得妨礙公共交通。

2.防火/避難使用的門有特別限制如何開啟...住宅的門僅有上述規範.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
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
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
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
礙出入。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3:28:25 IP:119.77.146.***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回應者:啊喔嗯      2010-04-28 23:15:02 IP:119.77.181.***
他的代銷也是阿娟嗎

小弟也是被他的再三保證 反而被告 XD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2:38:42 IP:119.77.146.***
你也改門的方向,要改大家一起改
回應者:小湯      2010-04-28 22:38:06 IP:218.210.13.***
回覆 TJ 於 2010-04-28 22:27:37 的發文內容:
走道應該算公設
如果他可以改
那大家一起來改
改顏色
改樣式
改位置
改方向

最好 管委會還可以說
這樣不難看嚕
插花一下~~~
這樣捷運上郡可以改名囉~~~~
新名子是"七彩捷運上郡"多種花樣,多種色彩~~~

回應者:TJ      2010-04-28 22:27:37 IP:118.168.170.***
回覆 小C666 於 2010-04-28 22:23:46 的發文內容: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走道應該算公設
如果他可以改
那大家一起來改
改顏色
改樣式
改位置
改方向

最好 管委會還可以說
這樣不難看嚕
回應者:小C666      2010-04-28 22:23:46 IP:119.77.146.***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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