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2010.04.26將召開第二次管委會會議 |
發起人 secc2015
2010-04-20 09:59:01 IP:140.136.242.*** 04.19已經召開過第一次管委會議,由於社區待討論的事項很多,所以很快決定了第一次的討論時間,也來不及跟大家說,很抱歉(但有請總幹事電梯貼公告)。而下一次管委會議將訂在04.26週一晚上20:00開始,希望能在22:30結束。 各位住戶對社區有任何意見請隨時透過網路(我這邊會收集)、口頭告知總幹事或各委員、或書面投入管委會信箱,將依重要性、管委會權責陸續辦理。 社區成立之際,許多事情要開創,縱使有九位委員,也無法讓所有事情一夜之間完成,還請所有住戶體諒。而管委會討論決議會陸續公告,多數決議事項定不可能讓所有住戶滿意,如有意見,均可建議再溝通,但請大家見諒多數議案確實難以找到完美之解決方案,只能請住戶間多多包容。先謝謝大家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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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1 17:50:21 IP:140.136.242.***
謝謝TJ大鼓勵,大家都是一樣努力,只是我多掛了點頭銜,不要被嫌就好... 依法該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我會確實把關,事實上這兩天有空的時間我都在確定這些問題,新手上路,難免蹣跚∼請大家給所有委員多一點鼓勵與包容。感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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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yi0226
2010-04-21 12:26:26 IP:114.32.135.***
針對"重大"的議題 在尚未經過"全體"住戶決議之前 管委會是否也須將某些"重大"議題 制定臨時條款 ~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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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1 12:16:54 IP:140.13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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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F.T
2010-04-21 11:39:45 IP:118.168.168.***
請問一下4/26晚上要在哪開會,地點請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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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yi0226
2010-04-21 10:17:31 IP:114.32.135.***
我也是這想法 把"重大"的議題~ 交由"全體"住戶決議 並將結果列入上郡社區規約中 這樣才是長久之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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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J
2010-04-21 09:44:35 IP:118.168.168.***
請問一下, 是不是有些比較"重大"的議題, 應該會由"全體"住戶決議? 不然,如果管委會自行決議, 下次,改選之後, 是不是 又可以推翻之前管委會的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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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1 01:12:18 IP:119.77.181.***
今天下班到家已經快11點,見諒有些時候上課,不便接電話,手機裡有六個沒見過的號碼,我想,都是來「關心」昨天的部分結果吧! 我簡短聲明: 1. 管委會屬多數決,非我一人可以決定。 2. 若決議事項屬管委會職責,自當負起相當之責任。 (但請住戶大大能理性溝通,畢竟一個政策要能人人滿意經常有其困難。) 3. 若決議有違法、超過職責,更應當負起責任做立即之更正與補救。 4. 我已瞭解其中幾位住戶質疑的問題重點,會議決議事項我會請教物業公司法律顧問後才行公告。請放心,我也不想讓自己惹上麻煩。我雖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已有注意一段時間,但畢竟所學有限,若有錯誤還請多加擔待! 順提:我參與議案表決之作法,請參考會議規範第十九條(主席之表決權) 1.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2.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3.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定之。 4.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5. 關於選舉時,遇有正反票相等情形發生,如數人競選,其中得多票的二人票數相等時,應再舉行第二次的選舉。在第二次選舉中,所有前次的候選人,除自動放棄者外,均得參加競選,現下通行如得會場通過,亦可就得票相等的二人,用抽籤法決定之。 (註:這裡還需參考,若正反同票,應為否決;也就是要「過」半數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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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007b4
2010-04-21 00:19:43 IP:119.77.181.***
捷足先登書香飄 運轉乾坤鴻鴣志 上上籤詩平安福 郡國首善龍鳳居 贊同 一切以和為貴 大家住新家 心情要愉快 有些事各讓一步 就海闊天空 當然要與建商爭取得或社區協調的都得有一定的原則 一旦大家決定了 大家就遵守 吵來吵去只是傷了和氣 第一屆的委員真的很辛苦 他們無怨無悔的付出 要支持 畢竟是大家公推出來的上上人選 聽說B棟1樓是有建商的工地主任購買 不知道消息正不正確 許多設備好像比前幾期好 有些專業事項是不是可以請教他 其實至目前為止 建商的態度都不錯很有誠意 我想大家態度上不要那麼硬 好好溝通 才是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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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yi0226
2010-04-20 23:23:22 IP:119.77.181.***
那天所有委員~和所有與會的人 多數討論和拘泥的地方~ 就是在於情理法~究竟如何拿捏 又該如何做到公平正義的原則.. 對於那些爭議的議題 說實在的~真的不是兩句話可以解決的 每個人對於社區都有他的期待 但難就難在如何才能去滿足每一個人 然後又可以滿足情理法又可以符合公平正義 小弟不才... 我也需要沉澱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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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0 22:24:48 IP:140.136.242.***
『全照法律就好了嗎?』 我個人想法:公共事務上,如果可以,最好都合法,但我個人並不反對有部分不適用法律的模糊地帶,但這些地帶由誰決定,則是個問題。 法原本就是人與人關係最後的界線,如果今天大家直接不要這個界線了∼ 試想,會發生什麼事情? 我以梯廳空間為例,目前上郡支持淨空的似乎是多數,還好,沒什麼麻煩事。但大家都知道有很多社區是不淨空的,比如GO境,你買房子的時候看了法律,大樓的梯廳要淨空,於是你放心買了!結果大樓管委會並未執行這個規定,甚或有些大樓管委會還有條件開放,這個時候,你要不要搬法出來說『法都這樣訂了,有什麼好討論的?』 將心比心,當你認為你的權益受損時,就像快溺死的人,什麼都會抓的!為什麼有人會期待,所有的人都不會拿法律告訴管委會,你應該要徹底執行?只要有一戶,他檢舉了管委會,這責任是主委、還是投票贊成、還是全體委員的責任? 『你家是不是都合法?』 NO!我承認∼ 『所以你憑什麼要大家都守法?』 有些住戶和我一樣,所以有些問題也跟著不敢說出來,因為別人只要一句『你也有違法事項!』,但今天這違法的事項是否明顯侵害到他人權利呢?唉,又有一個模糊地帶,什麼叫做侵害他人權利?使得討論又變成堅持己見了...... 我今天一直再讓自己沈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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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s6684
2010-04-20 22:08:23 IP:119.77.181.***
+1 我的建議是對於有爭議的議題應該要再多方思考! 於情於理...要不然為何要有規約的空間呢?全照法律就好了嗎? 現階段管委會的重點之一應該是如何典交公設?管理費到底要收多少? 感謝委員們辛苦的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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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0 19:57:57 IP:119.77.181.***
當天最主要是通過規約,改了一些文字,最主要的應該是委員數改為A棟4名、B棟5名。其他臨時動議都沒有成案(有住戶提出已有多人離席),最後有人提議部分議題交付管委會,但我今天問了秘書,只鼓掌未表決,所以附委是否成案可能造成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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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J
2010-04-20 19:51:25 IP:118.168.168.***
不好意思, 星期日因為出差, 沒去開會, 請問那裡看的到開會的大概內容?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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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iffy
2010-04-20 16:30:06 IP:61.62.27.***
我覺得有爭議議題必須要有正常管道表決 辛苦的管委會委員們 為了社區正常發展有些議題會選擇消極態度 避免更多不必要爭議再衍生 所以付諸正常管道表決可以更堅定管委會超然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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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C666
2010-04-20 16:04:44 IP:59.120.27.***
運轉乾坤鴻鴣志 上上籤詩平安福 郡國首善龍鳳居 這是我對這個社區的期許, 希望委員們及大家能有所堅持,也能有所退讓 於情,於理,於法,是否能多思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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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iffy
2010-04-20 15:26:34 IP:61.62.27.***
因為打掃人員並無固定休息場所 他都是隨便鋪張紙板席地而睡 假設要增設回收筒或是其他東西 請顧及通道通暢還有打掃阿伯休息地方 雖然環保室裡面位置所剩無幾 上郡真的沒有打掃人員休息地方了 我看過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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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iffy
2010-04-20 15:19:48 IP:61.62.27.***
所以應該沒問題吧~~~各位明白我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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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iron435
2010-04-20 14:49:50 IP:119.77.181.***
另外,塑膠類的資源回收箱目前只有一個,似乎已經不夠用常常滿出來,可否增加一個或請打掃人員每天清理或加大塑膠類回收箱的容量。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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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0 11:57:47 IP:140.136.242.***
事實上,當天應該沒有做任何委任議案表決。 我提了要表決,雖沒人提出清點人數,但有人提出「已有人離席」,我記得最後並沒有進行任何表決。 我會再請總幹事協助檢視目前討論事項有無違反管委會權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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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Ron~
2010-04-20 11:54:01 IP:69.163.171.***
各位委員辛苦了 感謝你們辛苦的開會 以下提醒一件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當時許多住戶已經離席 也就是說 委託管委會對重要議題的決議 是無效的委任 幾項重要議題 還是要回歸正常管道表決 另外 根據第32條 這些項目是必須再重新表決一次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再次感謝您辛苦的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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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0 11:45:52 IP:140.136.242.***
關於各樓層防火門(安全門)開啟方向,營建暑法規: http://www 只說要往逃生方向開,並未說明單向或雙向。(但不知還有無相關法令) 電話詢問消防署,告知重點在 1. 平時保持關閉(避免煙囪效應) 2. 往逃生方向不可上鎖(逃命誰帶鑰匙) 3. 安全梯有煙,不可再進入,因為會有煙囪效應(每秒3-5公尺竄升) 至於安全梯往梯廳要不要上鎖,皆可。我提到,萬一跑不動或煙跑上來,應該可以進到任意樓層梯廳,但對方回答,只要有煙,就不該進入;要安全門兩面可開,就消防觀念沒影響,法規部分要問營建署。 不過從中我想,門弓器應該要設定到底也不會卡住(不確定目前狀況),以免有人逃出去,但門沒關上,造成煙囪效應。鈴木華城就發生過類似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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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secc2015
2010-04-20 11:17:54 IP:140.136.242.***
關於管委會是否需報備才具法定效力,提供一篇文章參考: http://tw. 我並非提出「要不要報備」,或是其他的議案,只單就法令解釋探討,不希望有住戶誤認為『依法報備後才算成立』。當然,或許有不同解釋,還請鄰居大大再做補充。 實例:我先前住的社區,新任管委會報備被退件,銀行帳號在前任用印委員未出面的情況下,銀行一樣接受了印鑑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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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Ayi0226
2010-04-20 10:23:07 IP:114.32.135.***
這邊小弟附議 經過昨天一整晚所有委員和大家的集思廣益 在很多議題上~還是很難找到一個很完美的解決方案 社區很多事務~都需要各位住戶一起努力配合 如果各位住戶對於社區有甚麼樣的想法和建議 都可以提出來討論.溝通.改進 大家對社區有想法~有批評~有建議~有期待 也許總會有意見想法相左 但這樣也是種正面的能量 慢慢的社區的居住品質也會越來越好 各位委員昨晚一夜也辛苦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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