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illian
2011-08-25 09:19:30 IP:211.72.195.***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任期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
~ ~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6.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 ~連選得連任一次,~ ~ (主委,財委,監委)
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