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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發起人 ~版主~      2009-06-18 13:46:33 IP:211.72.195.***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一、95年7月27-28日召開之台灣經濟永續發展會議社會安全組結論:「將保母納入管理系統,逐步落實保母證照制度,保障家庭托育的品質」、「政府應推動非營利、普及化之托教照顧制度,提供平價優質的服務」、「政府應針對受僱者規劃育嬰留職津貼,或部分負擔托育費用。針對非受僱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亦 應建立機制給予補助。」

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4月起):

(一)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收入150萬元(含)以下之受僱者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弱勢家庭:
A.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B.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因就業,致無法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需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
(3)本項補助所稱「受僱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D.以上三類均需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義務。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受僱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監護人) 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1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三)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或自覓托嬰中心。
2.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需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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