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帥爺
2009-07-31 17:40:03 IP:118.161.16.***
所謂竊盜案件,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就我國法律對竊盜案件之規範,因行為時、地、手段或被害客體之不同而有下列各種規定:
1.刑法之規定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行為:以非暴力之手段,打破他人對其持有物之「持有支配關係」,使其無法行使對持有物之支配權與監督權,並進而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而使自己或第三人成為該物之持有人,取得該物之支配力。竊取行為包括兩個過程,首先須破壞他人對物之持有支配關係,其次再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
◇行為客體:他人之動產,包括他人之動產所有權或持有權,即他人對該動產之支配權及監督權。所謂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以外之物(民法第六六、六七條)。且竊盜罪之行為客體,仍以有體物為限,無體物則需其他法律之規定,方能成為本罪之行為客體(如電氣)。其他特殊之客體,如屍體、殮物、森林等因行為客體具特殊意義或價值,則有其他特別法規保護。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以規範。
◆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構成要件
◇主觀之不法要素:行為人須有竊佔他人不動產之故意,且須明知或可得知其所竊佔之不動產,為他人所有或占有之不動產。
◇行為:本罪之行為為「竊佔」,所謂竊佔是指擅自佔據他人之土地及其定著物,而侵害他人對該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權或支配權。
◇行為客體:本罪之行為客體為他人之不動產。所謂不動產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民法第六六條第一項)。
☉法律效果:
犯本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若為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特殊之關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另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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