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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提撥公基金的比例
發起人 oO吉娃娃Oo      2009-09-11 10:49:09 IP:122.127.98.***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起造人(建商)於申請使用執造前必需提撥一定比例的公共基金於公庫,以做為該公寓大廈一年的管理維護費用,待管委會成立後再以管委會之名義去提領轉存,且所生之利息不用納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公共基金提撥的比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如下:
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五、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我們為什麼要預繳一萬管理費呢? 是不是又被耍了...
回應者:ching180      2009-09-14 10:39:51 IP:114.46.143.***
10000只能撐3個月
這樣怎麼對
一戶一萬 也有169萬元耶
沒賣出去的部分建商要自己貼啊

除非住戶達2/3 否則絕不成立管委會
這樣我們就不用再額外繳交管理費用
回應者:twentyfen      2009-09-11 17:21:27 IP:118.170.201.***
回覆 oO吉娃娃Oo 於 2009-09-11 10:49:09 的發文內容: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起造人(建商)於申請使用執造前必需提撥一定比例的公共基金於公庫,以做為該公寓大廈一年的管理維護費用,待管委會成立後再以管委會之名義去提領轉存,且所生之利息不用納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公共基金提撥的比例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如下:
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五、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我們為什麼要預繳一萬管理費呢? 是不是又被耍了...
合約書上有列出預繳一萬元管理費這條
聽說管理費一開始會有蜜月期
但不知多久
那天我有問了一下我的銷售小姐
一萬元可以撐多久
她回答約3個月
好像比我想像的時間少很多
我們的管理費不是一個月不到2000元嗎
會不會是因為交屋的人太少
所以錢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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