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larry
2011-05-24 14:02:04 IP:202.133.240.***
案例事實:在老張居住的社區中,管委會在地下室設置垃圾處理室,供住戶丟棄垃圾,並規定住戶倒垃圾時間為下午六點到第二天早上六點,其餘時間則禁止住戶倒垃圾,這個規定讓老張覺得很煩,因為老張的生活作息與常人不同,無法配合倒垃圾時間,因此老張有時候乾脆把垃圾放到垃圾處理室門口,有時候甚至於放到自己家門口,垃圾所造成的惡臭讓住戶鄰居無法忍受,紛紛向管委會抗議。老張心想,管委會也沒有考慮到我的作息,就規定丟垃圾時間,而且我把垃圾放在自家門口,究竟礙著誰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解析:
垃圾隨意丟棄,不僅沒有公德心,且在衛生上令人憂心,尤其是在炎熱的夏季,垃圾味道不但令人作惡,更可能是傳染病的禍首,尤其在公寓大廈內,有很多人進進出出,垃圾問題對於公寓大廈住戶來說,有相當大影響。在法律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管理委員會必須為住戶處理垃圾問題,有的公寓大廈會規定丟棄垃圾時間,當然要考量每位住戶的方便,若能夠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處理垃圾辦法,其合法性更無問題,也能藉此教育各區分所有權人更加關心自己周遭環境衛生問題。常常會遇到很惡劣的住戶,擅自將垃圾放在自己家門口,讓往來的住戶感到相當不衛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區分所有人在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此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它與此相類之行為」,因此遇到住戶亂丟垃圾的情形,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得處亂丟垃圾的住戶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除此之外,如果住戶丟棄垃圾的問題情節重大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如果住戶是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過管委會向老張分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後,老張覺得很不好意思,日後都按規定時間丟棄垃圾,再也不敢偷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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