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wilchen
2009-02-22 00:37:21 IP:123.204.128.***
由於本人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之前使用法律教室當標題似有不妥,故新文章改為法規分享當做標題.
由於有住戶反應公費收支久就未公佈的事情,所以提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住戶應有之權力:
第 20 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綜上所述,各社區住戶對於各社區財政的收支情形,是有知的權利的,想了解社區財政情形的住戶,可以引用上述規定至管理服務中心要求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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