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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法律教室二 背信罪實際判例
發起人 wilchen      2009-02-21 12:05:49 IP:123.204.128.***
本案是一個也位在淡水,鄰近本社區的孟子社區所發生的案例!

該社區主任委員在在未經社區管委會決議之情形下,擅自以孟子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之名義,與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合約書及管理維護合約書.

經社區管委會發現後,函告保全公司否認決議授權主委簽約,並拒絕保全公司履行契約,保全公司因不甘損失,向孟子社區管委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孟子社區管委會應賠償中美保全公司新臺幣15萬3900元確定,致生損害於孟子社區住戶之財產。

因此,該主委被社區管委會告發,並由檢察察官提起公訴!

結果該主委被依背信罪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之處分!

本社區若有類似之情形發生,應可比照辦理!

以下為裁判書之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94,易,1014
【裁判日期】950329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714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1年12月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
淡水鎮○○路121 號孟子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孟子社區管
委會)第8 屆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社區事務之管理,屬為
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事務之人,關於孟子社區管
委會之相關財務支出及以管委會名義對外簽立契約,本應依
孟子社區管委會決議之內容為之。詎乙○○竟意圖損害本人
之利益,明知孟子社區管委會未決議由中美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美保全公司)擔任該社區93年度執行保全事務之
保全公司,仍於92年12月13日擅自以孟子社區管委會主任委
員之名義,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合約書及管理維護合約
書嗣經社區管委會發現上情,函告中美保全公司否認決議
授權乙○○簽約,並拒絕中美保全公司履行契約,中美保全
公司因不甘損失,向孟子社區管委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簡字第438 號判決孟子社
區管委會應賠償中美保全公司新臺幣(下同)15萬3900元確
定,致生損害於孟子社區住戶之財產。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雖矢口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辯稱:伊係依
據孟子社區保全公司招標作業規定,經社區管委會票選中美
保全公司後,伊始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且伊與中美保全公
司並無任何關係,伊擔任孟子社區主任委員,係抱持服務熱
忱之義務職,並無為中美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云云,然查:
(一)被告前於91年12月起至92年12月31日止,擔任孟子社區管委
會第8 屆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社區事務之管理,屬於為社
區住戶及管理委員會處理事務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審中
供明在卷。
(二)被告未經孟子社區管委會決議通過,於92年12月13日擅自以
孟子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之名義,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保全
合約書及管理維護合約書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
(雇用保全是否需經過管委會決議?)是」、「(雇用中美
保全時有無經過管委會決議通過?)一開始由我們向廠商邀
標,廠商提出標書給我們審核,廠商並到社區做堪查及詢答
,廠商資格審查後,由委員做無記名票選,大概是在92年10
月間的某次臨時會上票選的,詳細時間我再呈報」、「(是
在何時決議由中美保全負責該社區保全?)第一次的票選跟
詢答時都沒問題,是到中美上任時才出問題」、「(當時管
委會有無最後決議紀錄聘任中美保全?)沒有」等語綦詳(
見偵查卷第39至41頁),核與證人即孟子社區管委會第8 屆
委員甲○○於偵查中證稱:「(有無參與92年10月19日社區
管理委員會的會議?)有」、「(該次會議有無決議下年度
由中美保全負責社區保全?)沒有」、「(10月31日有無決
議由中美保全負責下年度社區保全?)沒有」、「(何以該
次會議無法決定?)有住戶在會前跟我說,公開招標的過程
有問題,且決定的順序都是由乙○○一人決定的。當時共有
三家保全公司要遴選,只有中美保全將價錢傳真給我們。那
天大家吵成一團,結果無法決定」、「(10月19日的會議上
,確實有決定三家保全公司?)有,決定由這三家進行估價
及評選」、「(事後出了什麼問題?)價錢、警衛人數有問
題,所以一直無法決定保全公司」、「(中美保全原為遴選
之優先次序廠商,何以未能如期決議由中美保全負責保全業
務?)因為人數跟價錢沒有談攏」等語相符(見偵查卷第63
至64頁)。復經證人甲○○及證人丙○○即孟子社區管委會
第9 屆主任委員於審理中均為相同之證述(見93年3 月10日
審判筆錄),又參酌孟子社區管委會92年10月19日臨時委員
會會議紀錄、孟子社區92年10月17日93年保全公司招標作業
第2 次審查會議紀錄及92年11月25日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見偵查卷第47至50、56至57頁),均未決議通過孟子社區93
年度安全、管理委任工作將由中美保全公司處理事項,足見
被告確未經孟子社區管委會決議,而擅自與中美保全公司簽
訂上開保全合約,顯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三)被告於孟子社區管委會與中美保全公司損害賠償民事案件審
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我在92年間有擔任被告(即孟子社
區管委會)的主任委員,我有與原告(即中美保全公司)簽
訂保全契約,我是代表管委會與原告簽訂契約,管委會簽約
應經開會同意,當初有辦理招標,原告是在住戶委員會票選
的時候,票選第一,之後有些住戶反對,在簽約前後都有人
反對,開會當時很亂,沒有決議,我是以當初票選的結果及
考量原告的條件是比較好的,所以才與原告簽約,我口頭上
有跟原告說住戶委員有反對聲浪,管委會還沒有最後決議,
我認為公約裡面並沒有規定主委不能依照評選結果對外執行
簽約的動作,當時我基於時效上的考量,所以我才不得不作
決定與原告簽約」等語(見偵查卷第22頁),益證被告確未
經孟子社區管委會決議,而擅自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上開保
全契約,顯有違背任務之行為極明。
(四)按孟子社區管委會之規約第6 條第3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會
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同條第4 款規定:有關管理委員
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開會時間、地點。出
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
內容等之紀錄(見偵查卷第60頁規約節本)。被告係孟子社
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係為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
事務之人,關於上述規約之規定,應知之甚稔,明知孟子社
區管委會未決議通過由中美保全公司處理孟子社區93年度保
全事務,不得代表孟子社區管委會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契約
,竟於92年12月13日擅自以孟子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之名義
,代表孟子社區管委會,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合約書及
管理維護合約書,有上開合約書二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
77至93頁),其有損害本人即孟子社區全體住戶之利益甚明

(五)被告擅自代表孟子社區管委會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合約
書及管理維護合約書,因而使孟子社區管委會須賠償中美保
全公司15萬3900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證人甲○○
於偵審中證述屬實,復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簡字第
438 號判決在卷可憑,是被告因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孟子社區住戶之財產。
(六)綜上所述,被告之辯解,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背信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為孟子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無視孟子社區管委會
規約規定,意圖損害孟子社區全體住戶之利益,擅自與之簽
訂保全契約,自違背其任務,致社區住戶受有15萬3900元之
財產損害,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迄今尚未賠
償被害人之損害,與犯罪後飾詞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
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恆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哲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論罪法條:
刑法第342 條第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回應者:cw1906      2009-04-04 04:11:10 IP:118.167.203.***
背信罪... 不知道歷經幾屆 這次 消防馬達的問題解決了 但中繼水塔 仍舊 個人已經隱忍多年 在本人再三懇求下,本屆主委口頭告訴我說 擬第二階段改善 ~


第二階段 我不知道多久,因為 我不只等了幾屆的總幹事跟主委了 電梯布告欄 每每看到 不繳管理費 怎樣怎樣的...那請問 按時繳費人的基本權益何在呢? 難道 凡事都要把事情鬧大甚至訴諸法律,才有人正視問題嗎?

本人因此 早已經身心聚疲,還得時常忍受惡鄰的噪音;如果說,會吵的才有糖吃的話,年底前 我也來吵一吵好了 ; 只是 我要的不是糖, 請給我個安靜休息的空間即可
回應者:xvs188@yah      2009-03-26 14:05:05 IP:218.162.110.***

上訴高院後已經改判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
1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1年12月起至92年12月31
日止擔任臺北縣淡水鎮○○路121號孟子社區管理委員會(
下稱孟子社區管委會)第8屆主任委員,負責綜理該社區事
務之管理,屬為社區住戶及社區管理委員會處理事務之人,
關於孟子社區管委會之相關財務支出及以管委會名義對外簽
立契約,本應依孟子社區管委會決議之內容為之,竟意圖為
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明知孟子社區管委會未決議由中美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美保全公司)擔任該社區93年度執行
保全事務之保全公司,仍於92年12月13日擅自以孟子社區管
委會主任委員之名義,與中美保全公司簽訂保全合約書及管
理維護合約書。嗣經社區管委會發現上情,函告中美保全公
司否認決議授權被告甲○○簽約,並拒絕中美保全公司履行
契約,中美保全公司因不甘損失,向孟子社區管委會提出民
事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簡字第
438 號判決孟子社區管委會應賠償中美保全公司新臺幣(下
同)153,900元確定,致生損害於孟子社區住戶之財產,因
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者,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
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
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
律以本條之罪。」,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1210號判例
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坦承未經社區管
委會之決議即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之事實,核與告訴人即孟
子社區管委會主任乙○○之指訴、證人即孟子社區管委會委
員陳美燕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中美保全公司保全合約及管
理維護合約書影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重簡字第438
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及93年7月7日筆錄影本、孟子社區管委會
92年10月31日孟管字第921030號函、孟子社區93年安全、管
理委任工作公開遴選廠商作業意見問卷調查、孟子社區管委
會92年10月19日臨時委員會會議記錄、孟子社區92年10月17
日93年保全公司招標作業第2次審查會議紀錄、孟子社區管
委會92年11月25日臨時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孟子社區管委
會92年12月13日臨時委員會議記錄及公告影本各1份在卷為
憑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未經社區管委會之決議即與中美保全
公司簽約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並辯稱:伊
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雖未經管委會之決議,但係依據孟子社
區保全公司招標作業規定,經社區管委會票選中美保全公司
後,伊始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且伊與中美保全公司並無任
何關係,伊擔任孟子社區主任委員,係抱持服務熱忱之義務
職,並無為中美公司不法利益之意圖等語。經查,被告固不
諱言本件孟子社區保全工作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係未經社區
管委會之決議而行之,並經證人即孟子社區管委會第8屆委
員陳美燕、第9屆主任委員陳美燕於原審中證實,復有孟子
社區管委會92年10月19日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孟子社區92
年10 月17日93年保全公司招標作業第2次審查會議紀錄及92
年11 月25日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見偵查卷第47至50、56
至57頁)在卷可稽。惟查,本件孟子社區關於保全公司之遴
選,依該社區管委會92年8月23日第八屆第五次臨時委員會
會議之決議係採公開招標之方式,招標該社區93年度執行保
全事務之保全公司,此有該社區第八屆管委會第五次臨時委
員會會議記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38頁),嗣有中美
保全等9家公司參予投標,被告身為主任委員乃於92年10月6
日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並決議合格廠商有中美保全等5家
保全公司,再於92年10月17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決定優
先順序為中美保全、冠格保全、威勝保全,亦有各該次之審
查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49頁、第52、53頁)
,在第二次審查會議中,據證人陳美燕於偵查中證稱係因「
人數及價錢沒有談攏」而未作成決議 (見偵查卷第64頁),
足見被告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前,有關孟子社區保全工作業
經社區管委會審查委員開會審查,且依第二次審查會議之遴
選結果,中美保全公司已被遴選為優先次序廠商,嗣僅因保
全員人數及費用尚有爭議致管委會未作成決議,被告在未經
社區管委會之決議即與中美保全公司簽約,或有瑕疵,但被
告所簽約之對象仍是經社區審查委員開會審查後所遴選優先
次序之廠商中美保全公司,尚難認有何損害於孟子社區及社
區管委會利益之意圖。而本件起因於被告與中美保全公司簽
訂該社區93年度執行保全事務之保全合約書及管理維護合約
後,嗣該社區新任管委會函告中美保全公司否認決議授權被
告甲○○簽約,並拒絕中美保全公司履行契約,以致中美保
全公司因不甘損失,乃向孟子社區管委會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訴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簡字第438號判決孟
子社區管委會應賠償中美保全公司新臺幣153,900元確定,
造成孟子社區發生損害,但此誠非被告於簽約之際所料,本
件被告或因執行職務存有瑕疵,惟充其量應僅係對於嗣後孟
子社區所造成之損害應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尚與刑法上
有背信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未予詳察,遽
為有罪之判決,容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另諭知被告無罪,用期
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共17 筆 / 現在第4 筆

回應者:wilchen      2009-02-22 10:28:21 IP:123.204.128.***
關於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務部的網站上有相關的說明
可參照: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651&ctNode=96&mp=001

裡面提到:
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自己處理事務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受當事人委任的律師,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 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 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便構成背信罪


綜上所述,
管理委員會受住戶委託處理社區事務,符合第一點是無庸置疑,但是否符合其他要項,則請住戶自行研判!



回應者:ming4655      2009-02-22 03:07:25 IP:114.32.90.***
對阿她們未經過管理委員會使用自聘保全合法嗎?為什麼沒有人肯站出來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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