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法律教室一 背信罪 |
發起人 wilchen
2009-02-20 09:00:20 IP:59.124.24.*** 由於感覺大型社區住戶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之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不是很清楚,故自即日起提供本人搬遷至此一大型社區後,所了解之相關法令規定,給大家參考! 由於本人曾擔任監委之職務,因此對於擔任管理委員可能不小心觸犯之法律,稍有了解!其最有可能誤踩之地雷,應該是刑法上之背信罪! 今日先提供刑法背信罪之相關規定: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際案例可參考 92年司法官考試 第四題 及其相關解答 該題提到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之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約,是觸犯背信罪的! 詳細說明及解答可參考以下連結: http://www |
回應者:wilchen
2009-02-22 10:18:57 IP:123.204.128.***
本人在此僅提供法條之研討及訊息之分享,沒有任何針對性喔! 如果住戶覺得自己社區的管委會有任何類似或違法的情形,可以直接至地檢署告發! |
回應者:ming4655
2009-02-22 03:03:24 IP:220.134.88.***
很好你終於了解我的一片心意可是他們一樣我行我素ㄟ可悲 |
回應者:wilchen
2009-02-20 09:17:23 IP:59.124.24.***
補充參考: http://law 最後面的"律師的話" 第2點 "刑法上背信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因此而獲利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執行受任事務時,損害委任人之利益,即使行為人本身無任何利益之所得,亦可成立背信罪。因此,受委任處理事務時,對於產品之市場上客觀價值,應仔細探究之,以免因賤賣或貴買產品,而有觸犯背信罪之嫌。" 所以管委會在招標或發包各項工程時,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