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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爭取「雙贏」變成「雙輸」,一點也不意外
發起人 odie807      2010-08-02 16:32:03 IP:210.71.216.***
很可惜的!建商於8/1正式撤除警衛、清潔人員....
接下來可想的是,社區安全、環境衛生、基本運作都會出問題
這也代表一開始追求的雙贏策略完全失敗
就目前而言,我希望的最低要求也只有上述三大項
至於維持社區的運作與成立管委會是否要綁在一起,我沒意見
至於維持社區的運作與資金的交接是否要綁在一起,我沒意見

我猜想下次的所有權人大會應該就會一舉通過成立管委會
請問誰贏了?雙贏?我看目前已經是雙輸的局面了!
回應者:teddy      2010-08-13 17:00:18 IP:211.20.180.***
公告由起造人授權聯誼會依當時買賣契約收67元,ok!支持,另第2家物業似較現在物業專業感佳,請聯誼會要求管理員不要在櫃台吃東西!大家一起為環遊市美麗家園加油!依現行其他附近推案,只要凡事再精緻些,環遊市未來看上70萬以上決無問題!! 大家一起加油!!
回應者:teddy      2010-08-12 22:04:11 IP:118.160.166.***
今收到市府回函及樺福來函,建議成立管委會,處理後續事宜,建議管理費每坪收60元整數,不管是聯誼會之50元,或樺福提出之57元,總是得留些預備基金,以便大樓不時之需,一切基礎在彼此之信賴,現況因無信賴感,聯誼會耽心恐無法監控樺福實際開支,現唯一之道乃盡速成立管委會,由公正管委會接手,此時相信無論每坪收多少,大家都放心,依現況市區多數大樓每坪都在100元以上~ 供參考! 環遊市美麗家園加油!!
回應者:teddy      2010-08-10 23:41:38 IP:118.160.166.***
捷運工程局
回覆日期:
(Response Date) 2010/8/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9.08.09 北市聯字第099326276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主旨:有關七張站聯合開發晶華館大樓管理人員撤離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七張站聯合開發晶華館住戶99年7月30日四件陳情本府市民熱線及本府市長信箱辦理。
二、有關晶華館住戶反映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福建設)無預警撤離七張站聯合開發晶華館大樓管理人員(保全人員及清潔人員),造成住戶安全疑慮及恐慌乙節,樺福建設為本基地之投資人,依與臺北市政府簽訂投資契約書負有設計、興建、監造及公設點交之責,另依房屋買賣契約書及營運管理章程,取得使照後管委會未成立前,公設未完成點交前,樺福建設仍屬代管階段,必須負起管理之責,不得擅自撤離管理人員(保全人員及清潔人員),若發生大樓之公安事宜,樺福建設自負全責。同時晶華館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樺福建設房屋買賣契約書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應予繳交水電費、管理費至明,基於此,樺福建設依約收取並非無據。
三、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房屋買賣契約書上述規定於通知交屋日起15日內繳交管理費,且不得以公設未點交或瑕疵修繕未完成為由拒付等訂有明文,按原買方違反合約規定,自可依約辦理,且公寓管理大厦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負擔費用,依該條例規定,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甚至依符合第22條之規定辦理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或拍賣等,是以,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有以上之認識。
四、鑑於樺福建設與區分所有權人間管理中心保全及清潔人員撤出乃源自管理費收取爭議,如區分所有權人違反合約繳交管理費之規定,自應回歸原買賣合約規定辦理,否則依公寓管理大厦條例第21及22條規定辦理。

以上為市長信箱之回覆,供參考~

和諧的談判是一種彼此讚美藝術,且不對個人人身有所攻擊! 我們都在學習成長,大家加油!所謂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環遊市一家人至少修得50年緣份!願大家歡喜結緣 ~
回應者:odie807      2010-08-05 09:39:28 IP:210.71.216.***
對於聯誼會的決議我並不想抱怨什麼
只是總覺得溝通應該是雙方相互讓步一點才會有交集
不過雙方各有所堅持,
也導致上次的結果是大部分的人都不願繳管理費
就目前情勢來看,下次絕對會一舉通過成立管委會
等到成立管委會之後,待討論根絕義的事情才正要開始....
回應者:a29552001      2010-08-02 23:26:08 IP:61.31.50.***
有些事適可而止,要針對問題去解決,那有人指定建商把保留戶門打開供鑑定,試想如果是這樣,是不每一個住戶都必須開門受檢?我到現在為止,還是想不通為什麼要抵制繳管理費,不是本就該是使用者付費嗎?現在不交、不收,以後可能更難收,衍生更多困擾,聯誼會出發的本意應是為住戶好,但也應該合乎公平正義。

如果建商不可改善缺失,他還有很多資產(保留戶、停車位)在大樓裡,可以請他就此保證不移轉,甚至抵押,否則每次開會都意氣用事互相指控,無助解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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