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wenhuanchi
2008-08-28 15:49:09 IP:61.57.242.***
1.法令面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
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經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台(八十六)內○八七五九號函同意在案。且經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二四九三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至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在不妨礙消防專用蓄水池之使用,並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篇第四章第二節之設置規定,且經常保持其有效水量之原則下,得適用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
2.其實我們社區的水池連泳池SPEC都達不到,因為泳持有一定的規範,請參考以下:
<內政部「游泳池管理規範」修正條文96.05.10>
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經營者用以提供運動休閒嬉戲為目的,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運動場地。無論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行業附設者均屬之。
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之管理,準用本規範。
3.依據上述內容,推論冠奕跟水池的使用與否,應該不會有關係,小弟淺見本設施之焦點應放在制定"管理方式"及"使用條件" |
回應者:wenhuanchi
2008-10-02 11:51:08 IP:61.57.242.***
To dear all:
我想本案可以排定一個時間,預先將管理辦法訂出,這樣明年度就可以於當令季節時提供給住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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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enhuanchi
2008-09-01 17:16:44 IP:61.57.242.***
To ling197362:
是這樣子的,我之所以說連泳池SPEC都達不到,原因有二
1.蓄水池兼戲水池是合法的,社區水池當然可以開放使用,並無適法性問題,只有管理上的問題
2.泳池的SPEC遠遠大於戲水池,對救生員.水質.設備都有詳細的規範,您可以查游泳池管理規範(96.05.10的修正條文),如果社區的水池等於泳池,那救還有很多東西要補強
3.如果社區的水池等於戲水池,那就只剩管理方式如何制定,這個請大家給二屆的委員一些時間,委員會一定會盡全力照顧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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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ing197362
2008-09-01 11:43:04 IP:59.120.70.***
To wenhuanchi:
你在文中的第2點有說"我們社區的水池連泳池SPEC都達不到",所以我才會問,既然是這樣的話,那我們社區的游泳池有可能開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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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charles
2008-08-29 11:32:31 IP:60.251.215.***
這個游泳池,戲水池跟消防蓄水池
到底能不能互用
其實看第一點的內容就明白地指出
消防蓄水池也是可以當作游泳池用
(這已經替會館水池的使用執照解了套)
再來第二點則是在說明
多大的水池才稱為游泳池
以社區的尺寸來看,並不能稱為游泳池
但社區沒有要對外營業也沒有要進行比賽
只是提供住戶戲水之用
所以場地的標準也就不是很重要
也就是說
當找到最有效益的使用對策
例如開放的時間,救生員的計費方式...等
降低開放戲水池後所增加的成本
基本上我們的公設即可按照大家的需求來恢復使用
不知道大家認不認同這樣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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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wenhuanchi
2008-08-29 11:05:20 IP:61.57.242.***
To ling:
聽不太懂你的意思,可以加以說明你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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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ing197362
2008-08-29 09:49:54 IP:59.120.70.***
如果我們社區的水池連泳池SPEC都達不到,那還有可能開放讓住戶游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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