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kk
2009-05-16 23:26:33 IP:114.42.183.***
基本上名軒
一樓大廳的租用期限已在3月30日到期
後續的租借問題總該給個交代
幾位住戶聯誼會代表數度與名軒進行協商
本週二05/12晚上與孟課長也初步有了最後共識
將由名軒以正式公告方式向住戶說明
但眼看一週又快過去明軒仍是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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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k
2009-05-20 21:19:28 IP:114.42.172.***
受不了明軒的拖
今午已向孟課長通話做最後通牒,並公告於大廳,
全文如下:
向 住 戶 報 告
名軒建設向萬寶隆住戶協議租借一樓大廳作為
房屋銷售之用,已於98年3月30日到期.
住戶聯誼會代表小組多次與名軒建設孟課長協商,
於5月12日達成後續租用相關事宜,
將由名軒建設正式公告週知.
唯公告一延再延,迄今仍未獲公告.
蒙住戶一再關心協商進度,
恐有拖延之虞,特此向住戶報告進度,
並決議於5月22日本週五如仍未回應,
將不再協商續租事宜,
並將要求名軒建設於30天內還原一樓大廳,
歸還住戶正常使用.
名軒萬寶隆社區住戶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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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joan
2009-05-19 16:04:50 IP:118.168.130.***
空屋繳交管理費很正常啊!我現在住ㄉ社區,大約有1/5都是空屋,屋主不想賣也不出租,只偶爾來看看房子,用用公設,但是管理費是一定要照繳ㄉ(我們ㄉ管理費是超高ㄉ100元/坪),不然月底就會被公告在佈告欄,如果一直不繳2個月後,管委會就會寄發存證信函.
另外,我個人投資ㄉ2間小套房也是一樣,其中1間從交屋到我最近賣掉,總共只進那房子3次,1年多來管理費也沒少過半毛錢.
我相信不只我遇到ㄉ是這樣,管理費本來就是用來支付維護社區成本用ㄉ,所以,不論房子是否已經開始使用,都應該繳交管理費.如果不想繳管理費,那建議去買傳統ㄉ公寓吧!
PS其實我也很想空屋可以不用繳,那我就可以省下一筆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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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寧靜海
2009-05-19 09:32:30 IP:210.69.35.***
對於「空屋」及「餘屋」,可否在規約中另定不同的管理費收費標準?
文 / 劉孟錦律師
A:當然,如果考量「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以及繳費的公平性,我們也可以在住戶的規約中特別規定或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明確規範空屋或餘屋要不要繳納管理費?如果仍然要繳納,可不可以酌情減收?以及繳費的標準等等,再由管理委員會依照這些規定或決議來執行,這樣,就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紛爭。
但是如果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有例外特別規定的話,消費者如果購買了房屋,雖然沒有進住,或是建設公司尚未售出的餘屋,依照法令的規定仍然是要繳納管理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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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寧靜海
2009-05-19 09:29:41 IP:210.69.35.***
空屋是否該繳交管理費,其實指的就是建商或投資戶是否須繳交管理費,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但繳交的金額,必須由社區規約來決定。
關於這個問題的條文規範,可參閱如下,看完的心得是,我想我們社區需要一個律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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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0條第2項及24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故有關購屋後因裝潢期間未進住之空屋,其管理費及公共水電費繳付之疑義乙節,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又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前開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分擔方式應以社區規約。如仍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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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就是看管委會跟住戶的態度,如果我們夠堅定,能夠訂出規約要求空屋繳交管理費,那建商就得繳費,方符合自治精神;倘若建商不繳費,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或去函縣政府工務課,副本給建商,請三方人員,共同出面溝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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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雨果
2009-05-19 01:14:32 IP:58.114.240.***
其實個人有個小小提議....既然大廳的租用時間已到期....是否可請名軒使用自己的店面作為招待中心....這樣可減少我們大家的大公電費支出...也可把大廳歸還給住戶....這樣至少在支出方面大家可分的清楚....相對的....若準備啟動管委會的話....到時可要求名軒未賣出的房子也應由建設公司先代墊住戶管理費...而不是指要求住進來的人繳交住戶管理費...這樣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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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寧靜海
2009-05-18 10:32:36 IP:210.69.35.***
回覆 kk 於 2009-05-16 23:26:33 的發文內容: 基本上名軒
一樓大廳的租用期限已在3月30日到期
後續的租借問題總該給個交代
幾位住戶聯誼會代表數度與名軒進行協商
本週二05/12晚上與孟課長也初步有了最後共識
將由名軒以正式公告方式向住戶說明
但眼看一週又快過去明軒仍是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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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mobile01有一篇關於公設點交的文章,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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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設點交第一次出驗,建商就叫委員們要全數簽名點交完成,這樣公基金才可以入庫,管委會才可以繼續進行,因為他說她們建商代管只到這個月?如果不簽名看你們要如何支付保全費用,這樣合理嗎?另外也說要我門簽了公設點交完成,建商才願意開始修繕,重點是問題超多,根本簽不下手啦...請問這個應該是美各社區都會遇到的問題,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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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下回應討論有幾個重點,我稍微做個整理,給大家做個參考:
1.公基金屬於大樓管委會,跟點交是兩回事。
2.沒點交,保全部分建商還是得負責,管委會沒錢,保全也不會翻臉。
3.公設維修完成及決定簽約保固時間後,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簽約完成驗收。
4.公基金是備而不用的,要動用還須召開區權人會通過才行,不是用來支付社區每月經常支出。
5.建商代管與社區成立管委會,以及是否公設完成點交完全是二回事。
6.公設點交前的公設缺失,建商有義務修繕。
7.公設點交(機電/結構部分)是很專業的,建議委由專業公司來驗收,既有公信力,管委會也不需承擔責任;專業公司會出具點交清單,列出缺失(要有專業人士簽證),就可以根據這個要求建商逐項/限期改善。
8.交屋後(含代管約半年)一兩年才完成點交很平常。
9.還沒簽字前,建商依法都負有保管責任(記得連大學風呂都還沒完成點交)。
10.可以行文請縣市工務局會同點交及覆驗,雖然工務局不能鑑定,但可以幫助協調,且又是公權力介入,多少有點用。
11.建商移轉保全或物管公司部分,社區尚有權決定是否延續或更換檢討保全或物管公司(強烈建議重新遴選保全或物管公司,因為費用有差),且基本上這些費用應該是每月管委會所收的管理費支付才是。
簡單說就是沒弄好前不能簽字(有法律責任),而還沒簽字前,建商都有保管責任,但這跟保全業務無關,而且管委會有權利更換保全或物管公司,並以管理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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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ARRY
2009-05-18 10:00:27 IP:114.42.199.***
有什麼共識..能大約說明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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