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討論版 》 |
門口可以放鞋櫃嗎?? |
發起人 Ken
2009-09-30 20:52:06 IP:218.161.100.*** 依據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及消防法規, 有規定樓梯間是不能放鞋櫃、金爐、腳踏車這些雜物, 以維護公共空間的逃生安全 但是我注意到有些住戶在電梯口放置腳踏車 而且一放就是好幾台 還有住戶在自家大門外擺放鞋櫃 甚至脫了一地都是鞋子 如果以公共安全為出發點作考量 應該是要強制大家將物品移往室內吧??? 不敢具名 怕被左右鄰居追殺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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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LEO
2010-01-22 23:46:04 IP:118.165.10.***
不知社區可否統一訂製制式鞋櫃,之前好像有北大其他社區,是如此的做法,當然除了這個制式鞋櫃之外,其餘(腳踏車,雜物)都不可以擺放,當然最主要還是要所有住戶都能自愛,但似乎很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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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老爺與公主
2010-01-22 23:08:07 IP:122.126.65.***
我想能放鞋櫃真的很方便,但是,我想管委會一定不能答應,因為,管委會成員比其它住戶更快接受到正確的訊息,法律上規定就是不行,管委會怎麼可能帶頭去制訂違法的規約,這樣對大部分守規矩還有守法的住戶怎麼交代?(PS.門外就算公設,火災時大家都可以躲.可以避一下,如果是獨棟,與隔壁棟不相連,一整樓又全買下,我想管委會應該就管不到了) 如果管委會同意,一戶開了四萬的罰單,409戶,1600多萬,全部由社區經費來出,這樣社區就會破產!!但是,如果有住戶提告,說管委會同意的,而他又很守法,他不願意由公共基金付罰款,委員們制訂違法的規約,二一添做五,至少一半應由全體委員負責,那豈不是大家賣房子賠!! 我想,在這社區更重要的是,大家要理性一些,多付出一點,有能力也願意的住戶,就來管委會協助,即使是了解目前社區運作,在茶餘飯後遇到鄰居,熱心的將這些訊息轉達給其它住戶,我想這樣也是好的做法。 還有公德心的提升,如寵物大小便不要在社區中庭內(當然一定要清),有人帶狗沿路尿在花圃邊,再用小瓶礦泉水沖,真的不好吧,煙蒂垃圾不亂丟,約束家中小孩,深夜或清晨不要在家中玩球或跳動,不要在浴廁抽煙(濃到會飄到樓上別人家的主臥內),當然,共通管道很容易有這樣的問題,排風系統是否太弱也該檢討,這就歡迎有專業背景或懂得住戶來協助管委會與建商要求看看,.....我想這些是公德心吧!!大人應該要用"身教"給小孩子看吧!總之,就互相提醒,互相約束,當然大家都要客客氣氣,讓社區氣氛和樂,這樣社區會愈來愈好,大家也會愈來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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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omdown
2010-01-22 17:35:05 IP:114.3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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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C.
2010-01-22 11:08:58 IP:163.29.182.***
之前看到的社區網、遠雄建案的,被社區住戶公幹的是把一整層買下來的人。從被舉發到落幕之間因為有不同聲音而引來熱烈討論,有耐心的人可以從頭到尾讀完它,相信這對於「鞋櫃可不可以放外面」、「我家整層都是自己人」的一些問題或許可以有點解答了~ http://myh 出了自家門口就是屬公共空間,也就是公設 每層樓的樓梯間,包括自家門口前,都屬提供急難時的避難逃生空間,這並不是放了個東西在門口又不阻礙到別人的問題 1.門口.樓梯間是屬公設不是私人所有權 2.門口.樓梯間放置東西有可能阻礙急難逃生 3.有礙觀瞻或衛生,容易引起鄰居間嫌隙 4.如果門口.樓梯間可放置東西,那要法條來管束幹麻?? 昨晚聽到住戶為了被開罰單的問題大敲大廳的桌子、管委為了放置鞋櫃等等的問題開會開到半夜 心裡想:之前在電梯裡不是有公告嗎??根據大廈管理條例來走的管委錯了嗎??我們是新社區大樓,應該不是以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舊公寓大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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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omei
2010-01-21 16:16:59 IP:114.4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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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夜光草
2010-01-21 14:56:44 IP:114.24.104.***
看一則舊新聞 樓梯間擺雜物可罰20萬 (摘自頻果日報) 針對國人習慣在樓梯間擺物品,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柳宏典強調,在樓梯間擺鞋櫃、鞋架、盆景或其他物品,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全是違規行為,可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律師則提醒,若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打官司要求該住戶搬走。 柳宏典強調,雖然多數民眾不會為了這類小事檢舉鄰居,但只要將門口的公共空間或樓梯間當成私有空間使用,都屬違規行為。至於民眾常在門口擺腳踏墊,也是違規行為,但因太過普遍,也未阻礙其他住戶上下樓,工務局不會取締。 他提醒,民眾若遇這類情形,可先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若協調不成,則可報請工務單位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則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不改善恐須搬家 律師蔡世祺強調,若有人在樓梯間堆置物品,妨礙到其他住戶,住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惡鄰撤掉物品,惡鄰居若被工務單位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更可依住戶大會決議,告進法院要惡鄰搬家。 台北市曾有民眾在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還裝了鏡子,被法官依竊佔罪判刑。前年,一名住在公寓頂樓的男子,擅自在四至五樓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樓,讓住戶遇到火警時可能無法逃生,也被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 "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全是違規行為,可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至於民眾常在門口擺腳踏墊,也是違規行為,但因太過普遍,也未阻礙其他住戶上下樓,工務局不會取締。" 那如果二戶間有默契,在不影響彼此通行的情況下, 不曉得管理中心及管委會可允許置放一些物品嗎? 當然,是要在隔壁鄰居也覺得OK的前提下 我自首,我有在門口放置物品,但我絕不是惡鄰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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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1-21 13:50:39 IP:58.114.241.***
社區是社會的縮影.我想停車問題,或鞋櫃問題.是每個社區成長必經過程.如果就法律來說簡單明瞭.但真的可以確實執行嗎.否則台北市巷道內不會有白天開單拖吊.晚上10:00後不阻礙交通不開單拖吊(是脫車不夠還是警察缺空白罰單).我想請管委會費心協調執法尺度問題是主動制止(從寬)或不告不理(從嚴). 以上是本人一點淺見如引起他人不悅在此說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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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mimi
2010-01-21 13:19:40 IP:58.114.242.***
因為我家沒有機車,只有汽車和三台腳踏車,想請問汽車停車格和機車停車格,可不可以放腳踏車?不知可以放幾台?不知有沒有人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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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喵爸
2010-01-21 09:35:26 IP:118.165.142.***
先謝謝"老爺與公主"的肯定啦! 其實真的不是存心想跟門口有放鞋櫃的芳鄰們過不去, 畢竟大家也是有緣才會一起住在這個社區~ 而且,從搬進來到現在的三個月裡, 覺得這裡真是個好地方,寬廣的中庭可以讓小朋友有個安心遊玩的地方, 遇到的鄰居們也都很和善!且從社區網過往的討論裡, 發現有心讓我們社區變得更好的人、熱心的人真的也不少~ 喵爸跟不少芳鄰們一樣,樂活郡也是我起家的地方, 當然不希望它變成一個毫無章法,人心冷漠的社區~ 所以在搬進來之前看過了許多其它社區的討論, 發現除了鞋櫃之外,還有不少的違規事項只要有人開了頭, 就會有其它的人慢慢跟進!最慘的是若是剛好遇到很皮的鄰居, 不服管委或管理中心的決定,存心對幹! 到後來就是沒有人想再為社區做事,甚至是乾脆搬家算了! 或許也會有芳鄰會認為,我們有這麼倒楣會被開罰嗎? 我想,只有在路上被警察攔下來開單過,或是收過違規照片的人 不會有懷疑,但…那個時候已經太晚了! 四萬到二十萬畢竟不是小數目,或者可能也有人會認為是罰社區 又不是罰個人,沒差~ 但是,如果這筆罰款是拿來改善社區的公設,那不是更好嗎? 亦或我們的社區管理做得很好,有幸得到優良社區的補助, 聰明的芳鄰們大家想選擇哪一種呢? 有芳鄰也提到了,上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總幹事就曾說過 98/12/21開始會嚴格執行社區規約及停車管理!所以, 如果沒有開始勸導的話,那才真的要覺得奇怪,KC芳鄰說的很讚, 管理費繳了那麼多,如果不清掃、不管理,那我們的管理費是繳心酸的嗎? 希望大家能給管委們及管理中心多多支持,做對的事!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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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1-21 06:02:42 IP:58.114.241.***
你說的汽車位停機車我提供一點小小研究心得(汽車)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卡車,轎車,機車好像都算.(小汽車)才是我們現在開的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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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1-21 05:47:17 IP:58.114.241.***
是否有委員或住戶要管理中心執行.可否請管委會調查清楚告訴我們這決策從開始到執行是如何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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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小鍾
2010-01-20 23:43:13 IP:58.114.243.***
地上的腳踏墊 怎麼沒有開勸導單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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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老爺與公主
2010-01-20 22:36:19 IP:59.115.184.***
各人看法,台灣法律就是這樣,要說,又不說死,不知是為了有彈性,可兼顧情與理,還是要無限上綱。所以,我個人連鞋墊都不敢放。 當然我們社區離樓梯有一段距離,如果離樓梯太近,因為,鞋墊而使人逃生時滑倒(不逃生應該也一樣吧),是有可能被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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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嘟嘟熊的家
2010-01-20 20:48:43 IP:117.19.244.***
能不能請教管理中心一個很笨的問題,當然腳踏車,鞋物,鞋櫃等物品是一定不能放,能否大致向住戶說明一下其他物品的定義是什麼嗎?包含鞋墊嗎?到時是指什麼物品都不能擺放,路面全面淨空的意思嗎?能不能給個明確的答案,以免到時被罰錢,很冤枉的,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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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老爺與公主
2010-01-20 15:55:49 IP:219.87.76.***
各位住戶大家好: 還是要先說,不是,管委會討論出來的決議,但是,因為,涉及法律問題,我想,我就能說明,不用等到開會。有些住戶有認真做過功課,也很熱心社區事務,站在個人立場很感激!!嗯!!就是"喵爸"。 還有一點先提醒,我是出於真心的提醒,所以,不滿的情緒,請不要轉到我身上,因為,知道又願意出來說的人真的不多。(可能是怕大家誤會,而得罪人) 下面是我要給H棟住戶的部份內容,先PO上來: 昨日,有一位好鄰居到我家詢問,為何放鞋櫃被貼勸導單,恰巧還未下班,所以,晚上九點多才前往該住戶拜訪及解釋。我想在回覆的這段時間內,他(她)應該充滿著疑問或帶著失望及不高興的情緒。但是,他(她)有前往大廳櫃檯詢問,大廳櫃檯只說,這是管委會的事,不要問了,他們一早就被問很多次了。我想,這又是另一個缺失,為什麼,我們付管理費請來替大家服務的管理中心人員,能對我們不耐煩呢?這一點我一定會撤查到底!! 經過解釋之後,這位好鄰居說,為了不要讓我難做,他(她)會想辦法搬進去,我有解釋,感謝這麼看得起我,且支持我,不是為我啦,是為了自己,在這裡向大家說明,為什麼不可以放鞋櫃,因為北大特區是新的社區(特區),當然是指標性的,所以,有關當局,目前積極的對這一區開始督核,這就是因。所以被建議,請管理中心一定要先通知大家,有違法的部份,一定要避免,因為一開罰,就是新台幣4萬到20萬。所以,我說這是為了大家,不是為我。 另外,我有解釋,因為我個人修養還要繼續提昇(目前還是會動怒),在還沒達到一定的水準時,與建商或招標廠商開會協調時,有時立場的不同,會有爭鋒相對的情況,所以,我怕會被舉發,所以我就不敢放鞋櫃。(因為,被舉發者,一定開罰,公務人員也怕被檢舉瀆職) 法規如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喵爸已說明,不再贅述,答案就是不能放東西) --------------------------------------------------- 另外,有關地下室停車場的問題,在這裡說明一下,當時,為了讓大家方便,又不違法,且不失公平性,又要合理,還要滿足一些機車位不足的需求,因此,這個停車場管理辦法,就討論了快三週,且努力去制定,就是為了大家方便,且有公布,請大家要看一下!! 內政部營建署93.10.28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 號 一、查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至違反上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處理。惟有關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有無涉及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乙節,涉個案事實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在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下,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各區分所有權人自當共同遵守。 所以,為了就是,有些人會說我只有機車(2台),但建商要求買車位,那為什麼不能停機車.....原因或故事太多,不再多說... 還有人會說,那我把鞋櫃搬下去停車場當置物櫃好了,答案是不行的,因為違法(請看上面),要申請變更使用。 另外,假若沒記錯我們的停車場,不論是"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都不屬於"自設停車位",(由建商或起造人在依法應留設的法定停車位數目外,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自設停車位,屬獨立產權,可以單獨過戶買賣。),且又兼「防空避難設備」使用,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亂放東西,非作為停車用途,且不依停車場管理辦法實施,是可以罰的。 PS. 所以,目前,也在勸導請大家將雜物移除停車場。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直接指正,讓大家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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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喵爸
2010-01-20 13:32:00 IP:118.165.142.***
依照社區多數人的需求來適當的修改條文,當然是再民主不過了! 但前提是不能違反現有及上層的法令,就像公寓大廈管理法不能違反 建築法一樣,不然還是會被罰的! 就像有芳鄰說的,每個人對於整潔的認知不同, 也許有人覺得放個鞋櫃有什麼關係?或是垃圾不分類有什麼關係? 結果就是萬一不幸被罰了,大家的公基金就拿來繳罰款! 守法的多數人卻為違法的少數人一起受罰,這樣真的沒關係嗎? 轉貼一下營建署的問與答,很多社區的問題在裡頭其實都有正解, 希望樂活郡的生活品質是可以向上提升啦…感謝各位芳鄰囉! Q150.住戶在公共樓梯間,堆放雜物,甚至封閉樓梯的安全門,不讓人進出,萬一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如何得以維持公共之安全? 答: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已有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同條第五項已有規定。 又「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鍰。」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另同條第二項又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第二十二條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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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C.
2010-01-20 11:00:10 IP:163.29.182.***
原本也想說門口有那麼大的空間,擺個鞋櫃應該不會阻礙到鄰居,家裡也不會因此而必須多了個鞋櫃來佔空間 不過想了又想 假如開放門口可以放鞋櫃的話 因為每個人的衛生習慣不一樣 每個人對"整潔"的定義、標準也不同 你覺得鞋子放得規規矩矩,但看在其他人眼裡可能不是 而且大家都是鄰居,即使覺得鞋子放得很亂很臭 大都選擇忍耐而不好意思去說 無形間也會造成彼此間的嫌隙... 所以,還是按照規定 鞋櫃還是放在自家裡頭比較好 畢竟這裡是新社區大樓,有其規定遵守的部分 總不好把以前住公寓時的某些習慣給帶過來... 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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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tomdown
2010-01-19 16:44:24 IP:114.36.210.***
其實我認為遵重國家的法律是應該的,但是社區裡也是可以定立適合社區的條件,像停車格可以停機車,在法律上是不行的但透過管委的討論就有適合方法,而且社區很多人是一次買二戶,說真的都是自己家人,門口的大空間都是自家人用隔壁也不會有人抗議,當然這是就人情方面,所以我覺的這些事也很難有個好的定論,像我也覺的出電梯口到家門口那麼大的空間,又只有二戶人家,如果在不妨礙彼此的情形下,當然也要雙方面都認同下,擺著小型鞋櫃或是什麼的,方便彼此也不是不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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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1-19 01:52:07 IP:58.114.240.***
可是我買車位是有權狀的,好像是專有部分,不是約定專有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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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喵爸
2010-01-18 21:58:11 IP:118.165.131.***
目前根據我們的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11、12、13項規定, 汽車位可以停一部汽車外加一部機車,或者不停汽車的話可以停三台機車, 而機車位如果不放機車的話,可以放自行車一台! 其實如果星期四管委們有開會的話,建議可以前往旁聽一下! 能得知目前社區裡待處理或已處理的大大小小事~ 上次去旁聽時,得知電梯的合格證書是在建商那邊; 而本月上旬會完成公設點交所需的圖資及預繳管理費的移交, 還有月底緊鄰隔壁工地的走道會回舖完成…等, 只是目前不知實際的執行狀況如何,就有待管委會們再公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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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真是夠了
2010-01-18 19:09:46 IP:58.114.240.***
我收到違規通知了.是不是門口不可以放鞋櫃,那為何汽車位可以停機車.公寓大廈法規定可以嗎.請懂的人回答一下.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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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C.
2010-01-15 15:44:00 IP:163.29.182.***
害我們都沒辦法停機車 之前是把那疑似廢物的東西堆到機車位旁 但因為怕那堆東西會垮下來砸到機車,我們也是不敢停那呀~ 更何況現在情況更糟,連停都沒辦法停 去講了還不是沒改善 每月還是要繳那100元的清潔費阿 不知道繳那個100元的"清潔費"是繳心酸用的還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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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Kevin
2010-01-15 15:28:44 IP:61.14.26.***
沒錯, 希望大家以同理心一同遵守社區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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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gomei
2010-01-14 20:07:27 IP:114.42.195.***
我也納悶了好久,之前電梯裡不是貼了從12月21日起,取締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但是直到現在,鞋櫃照擺,鞋子照丟,還有垃圾雨傘,甚至廚餘.停車場的車位上照樣堆了一堆東西,停車格外也停放機車腳踏車.不知道管理中心執行到哪裡了?或是因為換了總幹事,做事方法不同了?還是要等有人抱怨才去處理?抱怨多了又怕被看成奧客,久而久之就真的擺爛,就地合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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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者:喵爸
2010-01-12 23:04:39 IP:118.165.137.***
呵…又把這篇給頂上來了! 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經開完近一個半月, "樂活郡公寓大廈住戶生活公約"第三條第11項也很明確的寫著: 機車、鞋櫃、自行車、手推車、或私家雜物鞋子, 不得放置於樓層通道或其它公共區域,各樓層之通道、樓梯、 安全梯必須保持暢通以確保住戶逃生安全。 但是,這個星期假日,跟老婆去觀摩了我們這(N)棟的各層梯廳, 發現除了以身作則的委員家門口,乾乾淨淨、無一雜物之外, 其它輕則在門口防火門內放個踏墊、鞋櫃什麼的, 重則連電梯出來的那塊區域、甚至是逃生梯間,也有擺放! 這樣的情況跟這個話題對照起來,會讓人有種 "真的是大多數的住戶都不贊成在門口放鞋櫃嗎"的錯覺… 但看了其它社區相關的討論,發現贊成門口淨空的還是佔了比較多的人數! http://myh 就像以下這串討論: http://www 小弟覺得裡面就有一位前輩說得很好: "當一開始你不挺身而出制止對方違法,久而久之就會就地合法了" 誰曉得也許今天只是鞋櫃問題,他日會不會有公設使用、 停車管理、垃圾處理、繳管理費…等其它的問題產生? 反正大家都在違法,為什麼我一個人要守法? 或許,門口有擺放物品的芳鄰們,看到這篇會覺得很刺眼, 但如果擺爛的風氣慢慢開始養成,我想往後的管理只會愈來愈困難~ 要是我們這個社區贊成在門口放東西的芳鄰們其實是佔多數的話, 下次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請用力出來發聲吧! 不然目前就是請照著法條走,也希望管委會跟物業管理中心們, 多多規勸一下囉!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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