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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三十二條是什麼意思 ?
發起人 Hank      2009-08-19 12:39:14 IP:66.232.117.***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回應者:曉瑜      2009-09-21 12:30:16 IP:220.136.193.***
請大家撥空參加
回應者:Hank      2009-08-21 09:56:52 IP:66.232.117.***
回覆 大裕 於 2009-08-20 13:17:20 的發文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開會和決議有效與否有兩個計算標準, 一個是出席人數, 一個是區分所有權

根據條例, 如果前次會議算是有效召集但流會, 未來的這次住戶大會只需要約82位區分所有權人,且加起來的所有權超過1/5, 就可以開會而且作成初步決議了
同時條例中也有規定, 同一人受委託或擁有的所有權最多只能算1/5, 超過的不算, 回到Hank的問題, 如果開會時間大家無法配合, 是的, 他只要找到82位所有權人(含人頭), 所有權超過1/5, 就可以開會囉!
因此這次住戶大會如果我們出席不踴躍, 那被他主導的機會是很高的

另外, 既然過戶已經有達到85%, 條例中是規定起造人要在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所以我們應該可以去要求趕快召開才對, 大家認為要儘快嘛? 或許約個時間一起去講會比較有用
感謝大裕的分享 ..

看來社區必需要更團結才行 ..
希望大家能相互告訴鄰居 , 下次住戶大會 , 請大家抽空集合在一起 , 為自己的社區選出第一屆的管委會 , 為我們的社區把關 ..

另外是是要求建商快點召開 , 這一件不知道各位鄰居有什麼想法 ?
若要要求建商早點召開 , 這也不知道如何進行吶 .
希望建商不要在選擇地下室召開了 , 那一天快暈倒了 ..
回應者:大裕      2009-08-20 13:17:20 IP:60.250.1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開會和決議有效與否有兩個計算標準, 一個是出席人數, 一個是區分所有權

根據條例, 如果前次會議算是有效召集但流會, 未來的這次住戶大會只需要約82位區分所有權人,且加起來的所有權超過1/5, 就可以開會而且作成初步決議了
同時條例中也有規定, 同一人受委託或擁有的所有權最多只能算1/5, 超過的不算, 回到Hank的問題, 如果開會時間大家無法配合, 是的, 他只要找到82位所有權人(含人頭), 所有權超過1/5, 就可以開會囉!
因此這次住戶大會如果我們出席不踴躍, 那被他主導的機會是很高的

另外, 既然過戶已經有達到85%, 條例中是規定起造人要在3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所以我們應該可以去要求趕快召開才對, 大家認為要儘快嘛? 或許約個時間一起去講會比較有用
回應者:Hank      2009-08-20 09:45:39 IP:66.232.117.***
回覆 大裕 於 2009-08-19 17:44:40 的發文內容:
這個條文用白話一點來說明, 應該是...

針對同一個議案, 如果第一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因為人數或所有權不足而流會, 或是沒有結論產生的話, 召集人可以召開第二次
第二次的時候, 開會人數的要求就很低了, 出席人數和所有權都只要全部的1/5就可以開會, 然後出席人數的1/2就可以作成決議
唯一不同的是, 第二次會議的結論必須公告並送達每位所有權人, 如果在7天內有反對意見的人不超過全部的1/2,那決議就成立

這樣會不會還是很難懂啊? 大裕一直都有在注意, 這次召開住戶大會的過程有沒有符合法令法規
社區這次要召開第二次住戶大會, 應該就適用這個條文, 除非有有效的住戶規約另外規定

所以, 我們更要加油守住應有的權益啊! 加油加油!
目前還沒有收到建商通知 , 所以所有權戶住大會也不知道何時間 ?

感謝大裕的說明 , 不知道我的說明如下 , 不知道對不對 ?

樂活郡共有409戶
出席人數和所有權的1/5:約82人
代銷說已賣出9成 , 若算成8.5成 (有些鄰居尚未過戶) : 約62戶

是不是代表 , 管委會的成員 , 幾乎一定是建商的人囉 ?
而這62戶只是人頭而已 , 未來又不住在樂活郡 ..
這當管委會成員 , 是對的嗎 ?
抱歉 , 我真的不懂 ? 所以才會提出與大家討論 ..

=========================================
再問一個 , 若建商開會的時間 , 我們無法配合 . .
而建商所有權的人 , 有大於等於 82戶 ..
即使住戶都不開會 , 那這個會議是要流會 ? 還是已達開會標準 ?
回應者:卡蜜兒      2009-08-19 19:16:54 IP:118.166.73.***
有消息嗎.請問何時召開第二次會議
回應者:大裕      2009-08-19 17:44:40 IP:210.66.120.***
這個條文用白話一點來說明, 應該是...

針對同一個議案, 如果第一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因為人數或所有權不足而流會, 或是沒有結論產生的話, 召集人可以召開第二次
第二次的時候, 開會人數的要求就很低了, 出席人數和所有權都只要全部的1/5就可以開會, 然後出席人數的1/2就可以作成決議
唯一不同的是, 第二次會議的結論必須公告並送達每位所有權人, 如果在7天內有反對意見的人不超過全部的1/2,那決議就成立

這樣會不會還是很難懂啊? 大裕一直都有在注意, 這次召開住戶大會的過程有沒有符合法令法規
社區這次要召開第二次住戶大會, 應該就適用這個條文, 除非有有效的住戶規約另外規定

所以, 我們更要加油守住應有的權益啊! 加油加油!
回應者:伊諾      2009-08-19 15:42:37 IP:61.20.165.***
這傢伙不是本社區的.....
回應者:伊諾      2009-08-19 15:40:31 IP:61.20.165.***
回覆 hy164j 於 2009-08-19 15:08:27 的發文內容:
住戶不團結 準備坐以待斃了~~~~~~~~~~~~~~~~~~~
這傢伙是誰ㄚ~~~~~~~~~ 來人ㄚ!拖出去醃了....
回應者:伊諾      2009-08-19 15:40:01 IP:61.20.165.***
這傢伙是誰ㄚ~~~~~~~~~ 來人ㄚ!拖出去醃了....
回應者:hy164j      2009-08-19 15:08:27 IP:60.250.60.***
回覆 曉瑜 於 2009-08-19 13:13:19 的發文內容: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住戶不團結 準備坐以待斃了~~~~~~~~~~~~~~~~~~~
回應者:曉瑜      2009-08-19 13:13:19 IP:118.165.131.***
回覆 Hank 於 2009-08-19 12:39:14 的發文內容: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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