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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討論版
有關公設之點交
發起人 果俊      2009-02-27 06:28:08 IP:219.87.6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公共設施、設備和財務在管委會與建商『使用權移轉』之前,請住戶們大家一起討論吧。之前有公設硬體缺失的討論版,還需加上公設要求增設的部份,一併再討論,寧繁勿缺,集思廣議,才能無怨無悔。當然,在『使用權移轉』同時,也希望管委會要全程錄影,原聲原影無馬賽克,方便日後住戶們查閱。
回應者:Sam      2009-03-08 10:18:22 IP:118.160.138.***
大哥您好:
我謹提一件事就可以告訴您管委會未依法行政,
請問貴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可以修改規約?哪一條規定規約有管委會擬定?刪除哪條,增設那條?
請問第二次會議中的研修是您們決定?還是要在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貴委員會有說明嗎?會議紀錄內容為何請您詳閱。住戶知道您們的做法嗎?
您說沒修改,我試問那研修規約?算嗎?我沒記錯委員會研修第一條〈第二次會議紀錄上所述〉在改區分所有全大會中有表決喔,您不會忘記吧,試問研修涵義為何?請說明,如果不說明不也是誤導嗎?
感謝您指導,
我只想知道您們一哪條法例規定研修規約,研修後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告知所有住戶。
另請將會議內容公佈,住戶有權利知道提案人及發言人之內容吧,我想您不反對吧!可以讓住戶自己委員的表現及改選時之依據吧!
感謝您指導
回應者:Ben      2009-03-08 04:42:28 IP:123.194.63.***
回覆 Sam 於 2009-03-07 19:25:45 的發文內容:
我想請問『各位至高無上的委員大人』,您們可以不按法令行事嗎?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委員不知道是為住戶喉舌?還是為自己利益講話?或者是幫建商關說?或意味著與建商......請各位委員大人摸摸自己良心,在開區分權人會議前時您的想法是什麼?當選後您又是用什麼心態看『委員職務』ㄋ?是不是換到位子換的腦袋?還是跟現在的政治人物一樣,選前滿口仁義道德,選後卻不知道自己的任務ㄋ?請三思,現在重點是與建商交接?還是個人權益為重ㄋ?
各位委員大人們,請為社區303戶區分所有權人召想?研討規約是正確的,但也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章程』辦理連署、公告,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不是只有管理委員會自行擬定後決定或是.....似乎跟法規不同吧,請不要做壞榜樣;
另想請問委員們,管委會是執行區分權人會議決議?還是管委會權力凌駕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上ㄋ?
如果不懂,沒關係,可以請教別人,或上網查察法規,不然也可以函請有關單位釋義,如果不會,我很樂意,幫大家函請台北縣政府釋義。
我相信大多數委員是有心的,努力喔!
身為管委之ㄧ的我看了sam的建議之後實在是一頭霧水。
1.您們可以不按法令行事嗎?己身不正?何以正人?答:管委會目前只開過2次會,第1次選定各職能委員,第2次修改大廈規約,可以請你再明確指出管委會哪一點“不正”?
2.委員不知道是為住戶喉舌?還是為自己利益講話?或者是幫建商關說?或意味著與建商......請各位委員大人摸摸自己良心。答:我是選第一個。至於其他的能請你再明確指出,有哪一個管委會的決定是為某幾個委員量身訂做的?不要求你舉證,你可以告訴大家你有「聽說」管委會有在幫建商關說哪一件事?「或意味著與建商......請各位委員大人摸摸自己良心」。哇……..這句話更恐怖了,給所有住戶無限想像空間。所以我的良心要我趕快請教你,讓我可以阻止悲劇繼續發生,因為你寫的好像已經是進行式了。

3.在開區分權人會議前時您的想法是什麼?當選後您又是用什麼心態看『委員職務』ㄋ?是不是換到位子換的腦袋?還是跟現在的政治人物一樣,選前滿口仁義道德,選後卻不知道自己的任務ㄋ?答:當選前後都是一樣的心態,就是利用閒暇時間服務社區,我的重心一直在我的工作及家庭,實在不覺得有換了位置當然也就沒換腦袋的必要。「還是跟現在的政治人物一樣,選前滿口仁義道德,選後卻不知道自己的任務ㄋ?」這句話我看了也是莫名奇妙,我們是榮譽無給職,開會都是自己帶茶水,我們對住戶們虛情假意,騙到一個管委做,到底能圖什麼利?還是你有「聽說」哪位管委怎麼樣了,可以麻煩你告訴我嗎?

4. 請三思,現在重點是與建商交接?還是個人權益為重ㄋ?答:你好像一直在強調管委會一直以私心為重,還是老話一句,可以把你「聽說」到的事情再具體一點的跟大家說嗎?如果你有看上週的剛出爐的會議紀錄,我們已經請建商準備點交的東西了,第二次開會就要求建商做準備,不知這樣的做事效率老闆您滿意嗎?雖然我們不領你任何一毛錢。您是區分所有權人(我也是),您最大。

5.各位委員大人們,請為社區303戶區分所有權人召想?研討規約是正確的,但也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章程』辦理連署、公告,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不是只有管理委員會自行擬定後決定或是.....似乎跟法規不同吧,請不要做壞榜樣;答:我不知道你是去哪裡「聽說」管委會自行決定。除了規約還有中庭、停車場、管理費、廣播、垃圾、寵物、健身房及閱覽室等一堆管理辦法要修,管委沒修一遍草約,你認為應該直接用總幹事提供的參考範本給區分所有權人討論通過嗎?我不知道哪裡做了「壞榜樣」。

6.另想請問委員們,管委會是執行區分權人會議決議?還是管委會權力凌駕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上ㄋ?這句是廢話,我就不回答你了。

7.如果不懂,沒關係,可以請教別人,或上網查察法規,不然也可以函請有關單位釋義,如果不會,我很樂意,幫大家函請台北縣政府釋義。答:管委會臥虎藏龍,你所說的工作大家都會,不用麻煩你。倒是有件事要麻煩你,請犧牲一下私人時間,準時參加每次的管委會,了解管委會每次的運作,監督管委會也提供好的意見給管委會,你願意幫這個忙嗎?你有空幫這個忙嗎?

8.我相信大多數委員是有心的,努力喔!答:我可以肯定你也是愛社區的一份子,跟現再流行的愛台灣是一樣的(我也是)。但我不認為你是信任第一屆管委會的,這句話好像有一種被你騙上床後,又說我會負責到底的感覺,就是好假。

9.我知道有一戶違建本身就是管理委員之ㄧ。我不知道怎麼還有天真的住戶,認為因為我是管委就可以私架違建,這個違建到底是在當選前還是後建的有誰知道?違建就一定跟他當選委員有直接關係?就算是當選後建的,該委員從未在管委會報備過(應該也不敢說吧),管委會根本不知道,這是個人行為,為何其他正正當當的委員要幫他一起揹這個罪?我知道你很不爽,不爽?就罷免他啊,我一定支持你,如果你願意站出來的話?你願意嗎?

10.管委會不怕批評,怕的就是根本不具體的批評,就算要改也不知從何改起,所以sam還是那句老話,就算只是「聽說」來的也拜託你具體一點,不然你給的建議,我的感覺像是警告,實在看不出建議在哪裡。

以上言論僅個人淺見,非代表管委會發言。

回應者:果俊      2009-03-08 00:28:12 IP:219.87.60.***
對於要求建商增加公設的部份:(1)C、E棟雙併電梯分設2組上、下控制面盤(2)C棟一樓出口加裝遮雨棚(3)C棟排煙窗外增設安全網(4)C棟逃生梯外牆裝設與各棟同款的百葉窗。上週我找工務余主任談了很多次,余主任也認真地一一詢價,對於公設客制化的要求,建商肯不肯再多花money,一切還再努力爭取中。
回應者:Sam      2009-03-07 19:25:45 IP:118.160.142.***
我想請問『各位至高無上的委員大人』,您們可以不按法令行事嗎?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委員不知道是為住戶喉舌?還是為自己利益講話?或者是幫建商關說?或意味著與建商......請各位委員大人摸摸自己良心,在開區分權人會議前時您的想法是什麼?當選後您又是用什麼心態看『委員職務』ㄋ?是不是換到位子換的腦袋?還是跟現在的政治人物一樣,選前滿口仁義道德,選後卻不知道自己的任務ㄋ?請三思,現在重點是與建商交接?還是個人權益為重ㄋ?
各位委員大人們,請為社區303戶區分所有權人召想?研討規約是正確的,但也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管理組織章程』辦理連署、公告,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不是只有管理委員會自行擬定後決定或是.....似乎跟法規不同吧,請不要做壞榜樣;
另想請問委員們,管委會是執行區分權人會議決議?還是管委會權力凌駕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上ㄋ?
如果不懂,沒關係,可以請教別人,或上網查察法規,不然也可以函請有關單位釋義,如果不會,我很樂意,幫大家函請台北縣政府釋義。
我相信大多數委員是有心的,努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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