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 Roy
2009-05-26 11:45:47 IP:220.13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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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以目前較多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OK、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四十七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大多是無給職,管委會大多是不願意管這種事情,李律師建議管委會是可向違規人先予以勸說,違規人當然會非常生氣或…,此時管委會可重申管理條例內賦予管理委員會的職權義務,如違規人還是不願,此時管委會也已經盡到應該規勸的義務了,被干擾的住戶即可向管區申請備案,如有需
除前述違反社會安寧規定加以處罰制止外,尚須由教育宣導,喚起民眾自我覺醒,約束製造噪音的行為,並隨時應注意個人作息之聲音,以維護環境安寧。 |